贵州希望实验学校项目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品目二)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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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品目二)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项目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品目二)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项目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品目二)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市圣城街道圣城街与东升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人力**产业园212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代理机构公示的中标结果不符合法规要求。
事实依据:代理机构公示的中标结果中,公告附件中没有公示完整成交明细和本国产品声明函,公示信息不完整,违反公平公正公**则。依据国办发〔2025〕34 号强制规定:适用本国****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声明函是法定必要投标文件;工程、服务、食品农林矿等除外品类采购,无需提供。本国产品声明函属于法定应公开的文件,未公示导致无法核查其是否真实、合规,无法确认产品是否符合本国产品标准,评审与结果公正性存疑。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办公厅****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 号)明确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3、财政部及多地财政部门文件强调:中标结果公示必须同步公开本国产品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请求:1、公示详细的中标明细,包括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2、公示本国产品声明函。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我单位于质疑期内(2026年7月1日)收到贵司****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提交的质疑函,****公司的质疑内容回复如下: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相关规定,因贵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作无效标处理,不参与后续评审程序。 贵公司响应文件因作无效标处理,未成功参与本项目评审程序,****公司权益造成损害,故贵司不符合依法提出质疑的条件,****公司提出的质疑。 (二)为保证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单位对质疑事项仅作如下说明: 1.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六十九条:“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我单位已于2026年6月29****政府采购网、**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中的附件“报价文件”中已包含“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项目已重新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变更,公告附件中已补充本国产品《声明函》,具体内容详见中标结果公告变更。 若贵单位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或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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