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购置腹腔镜等一批临床诊疗设备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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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腹腔镜等一批临床诊疗设备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购置腹腔镜等一批临床诊疗设备
品目编号:****005品目名称:****购置腹腔镜等一批临床诊疗设备(品目五)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渔安街道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12组团(A) 1单元5层3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贵单位发布的《****购置腹腔镜等一批临床诊疗设备(品目五)采购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二节"评分标准"中规定: "供应商提供自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投核心产品的销售业绩,每提供一份得1分,满分5分。注:提供有效合同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不提供或漏页或内容不清晰或所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1. 未明确代理商可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的销售业绩,限制竞争。 质疑人作为本项目所投产品的代理商/经销商,并非产品制造商。代理商的履约能力、技术支持能力及售后服务质量,本质上取决于所代理产品的制造商实力、产品质量及制造商提供的售后支持。所投产品制造商在2023年1月1日至今的销售业绩,能够充分证明该产品在市场上的成熟度、可靠性和应用广泛性,与履约能力直接相关。 然而,采购文件仅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的销售合同,未明确允许代理商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的销售业绩,实质上将以制造商历史销售情况为基础的市场竞争能力评价,错误地限定为以代理商自身历史业绩为依据。该要求对作为代理商的质疑人明显不公,****设备行业以代理经销为主要商业模式的实际情况。 2. 要求提供5份销售业绩才能得满分,对中小企业和新进入市场的供应商构成不合理限制。 本项目为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部分核心产品技术门槛较高、采购周期较长,代理商在较短时间内(2023年1月1日至今)积累5份以上同型号产品销售合同存在客观困难。该评分标准过度强调历史销售业绩数量,实质上排斥了具有供货能力但代理年限较短或进入该细分市场较晚的供应商,限制了充分竞争,违反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促进公平竞争的政策导向。 3. 评分标准未对合同金额、项目规模、产品型号一致性等作出合理限定,评审标准模糊。 采购文件仅要求"所投核心产品的销售业绩",未明确合同金额下限、产品型号与投标产品一致性的认定标准,也未说明同一采购人多个合同是否分别计分。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评审尺度不一,甚至变相以特定规模或特定客户类型的业绩作为隐性门槛,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代理商的履约能力应当通过其所代理产品的制造商实力、产品市场占有率、售后服务网络等综合判断,而不应机械地以代理商自身的销售合同数量作为唯一或主要评价依据。 3.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将5份销售业绩作为满分条件,实质上以经营年限和市场积累规模作为评价标准,对中小企业及新进入者构成歧视。 标书代写
请求:1.修改评分标准中关于"业绩"的评审要求,明确允许代理商提供所投核心产品制造商自2023年1月1日至今的销售业绩,并以制造商加盖公章的业绩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 2.如不允许提供制造商业绩,则请求删除或降低"业绩"评分项的分值及数量要求,避免以过高的历史业绩门槛限制竞争; 3.暂停本项目品目五的评审活动,待上述问题依法纠正后再行组织。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一)关于“业绩评分标准限制竞争、未明确允许代理商提供制造商业绩”的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人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投标人)的特定条件。我司认为本项目评分标准的设定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未构成歧视性条款,评审因素设定紧扣“履约能力”,符合87号令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采购的是“腹腔镜等一批临床诊疗设备”,属于复杂的医疗设备集成项目,采购人不仅关注设备本身的质量,也关注中标供应商(投标人)****医院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制造商的业绩仅能证明其“生产”能力,无法直接等同于投标代理商的“供货与服务”能力。若制造商业绩得分,将无法直接体现供应商(投标人)的直接供货能力,有失公**则。采购人有权选择与业绩丰富、信誉良好的供应商(投标人)**,以确保项目在验收、培训、维保等环节的顺利执行。要求供应商(投标人)(投标人)提供自身业绩,正是为了筛选出具备实际供货经验和成熟服务体系的供应商(投标人)(投标人),这完全符合87号令的规定。且招标文件中并未指定特定的制造商或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只要是供应商(投标人)(投标人)自身签订的合法有效合同均可得分。这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该标准对所有参与投标的代理商和制造**是统一的、开放的。 (二)关于“要求5份业绩构成对中小企业和新进入市场供应商(投标人)不合理限制”的答复: 本项目预算金额较大,涉及腹腔镜等临床诊疗设备,直接关系到****医院的诊疗质量。采购人设定业绩评分项是为了筛选出具有丰富供货经验、成熟售后服务体系的优质供应商(投标人),以确保设备能稳定运行、及时供货及提供快速响应的售后服务。业绩分仅占总分的5分(满分100分),且招标文件已对小微企业提供了10%的价格扣除优惠,采购人已通过价格扣除政策落实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另评分标准仅要求“所投核心产品的销售业绩”,并未要求“大型项目”或“高额合同金额”,只要是真实的销售合同即可,未构成对中小企业规模条件的歧视。 (三)关于“评分标准未对合同金额、型号等作出限定,评审标准模糊”的答复: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已明确界定为“所投核心产品的销售业绩”。在评审实践中,评审专家会依据投标产品(核心产品)的品牌、名称、规格型号与提供的销售合同进行比对。如果合同标的物与投标核心产品在品牌、功能、用途上一致或高度关联,即可认定为有效业绩。且 招标文件已明确了“核心产品”的范围(见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供应商(投标人)只需提供与所投核心产品相对应的销售证明。这种设定给予了评审专家合理的裁量空间,且该裁量权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框架内行使,不存在“模糊”或“隐性门槛”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严格遵循了“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医疗设备的高可靠性、售后服务的及时性)设定业绩评分标准,属于采购人的合法权利,且该标准未指向特定品牌或制造商,未设置不合理门槛。因此,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原招标文件及评审活动将继续进行。若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或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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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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