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等文件要求,现对**市旭水河(**段)防洪治理工程的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验收鉴定书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可通过信函、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联系电话0813-****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