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944535A/2026-00150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环境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7-02 | [ 发布日期 ] | 2026-07-02 |
****环境局审查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示表(**市**区发酵肉制品及猪牛羊肉精深加工产业化建设项目(一期))
****环境局审查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公告有关环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26年7月2日—2026年7月8日。环评文件查询方式http://www.****.cn。
反馈意见受理方式为电子邮箱:****@163.com,电话:023-****6073,传真:****8800,通讯地址: **市**区**街道南**路1号,邮编:405499。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相关部门意见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 1 | **市**区发酵肉制品及猪牛羊肉精深加工产业化建设项目(一期) | **市**区赵家街道C2-01/01A号 | **** | **泓**正****公司 | 本项目位于**市**区赵家街道C2-01/01A号,一期工程主要建设肉牛屠宰加工车间、生猪屠宰加工车间、****处理站等配套设施,设计年屠宰生猪15.1万头、肉牛1.0万头;二期工程主要实****加工厂房和肉制品精深加工生产线,年加工规模为3万吨。二期项目的实施时间及规模另行确定,且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实施前需另行报批相关环保手续。项目总投资4800万元,环保投资250万元,占一期项目总投资5.21%。。 | (1)大气 本项目生猪屠宰车间臭气经1#生物除臭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肉牛屠宰车间臭气经2#生物除臭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污水处理站臭气经3#生物除臭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锅炉燃烧废气通过15m高排气有组织排放。 (2)地表水 本项目隔油处理后的食堂废水同生活污水一并先经化粪池预处理,然后同生产废水一****处理站处理达《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2025)表1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后,****处理厂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外排至普里河。 ****处理站处理规模为500m3/d,采用“格栅→调节→气浮→水解酸化→缺氧→接触氧化→沉淀→消毒”工艺。 (3)噪声 应采用选取低噪声设备,建筑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可有效控制噪声污染,能够实现厂界达标排放。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包括病死猪牛、不宜食用动物组织、粪便、肠胃内容物、碎肉及碎骨、废弃包装材料、废填料、污水处理站污泥等。病死猪牛、不宜食用动物组织、碎肉及碎骨收集后及时交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粪便、肠胃内容物采用密闭桶装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每天屠宰结束后全部清运出车间,交付合法有处****公司综合利用生产作农肥;废包装材料分类收集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回收站;除臭系统产生的废填料由厂家直接回收处理,不在厂区内暂存;压滤脱水的污泥袋装密闭收集,定期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本项目一般固废处置措施是合理、可靠的,但各类固体废物在储运过程中应严格操作,避免因散落、滴漏造成环境污染。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有检疫废物、废润滑油、含油棉纱手套,各类危废分类收集暂存于厂区内设置的危废贮存点,****处理站北侧,建筑面积约10m2,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并对综合利用和处置情况进行跟踪。 生活垃圾使用带盖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生活垃圾桶内禁止生产固废混入。 餐厨垃圾采用专用容器桶装收集后由专业餐厨垃圾处理单位统一收集处理。 (5)土壤及地下水环境 对危废贮存点、污水处理站及污水沟渠、事故池,洗车区、车辆消毒池进行重点防渗,重点防渗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地面及裙角要采用坚固、防渗、耐腐蚀的材料建造,对一般工业固废间、屠宰车间进行一般防渗,其他区域简单防渗,进行地面硬化。 (6)环境风险 企业设有300m3的事故池可以满足使用需求,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成立应急事故处理部门。贮存危险品物质时,贮存容器、方法、贮存量、环境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有专人保管。及时修订风评及应急预案等。厂区按要求设置分区防渗。 | ****委员会已经出具相关手续,项目代码:**** | 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未提出反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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