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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钢筋工王成田,于2018年12月17日在你单位分包的弘阳地产**项目宗地三施工****花园项目)工作时受伤,根据[2019]10—36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成劳鉴字【2023】1678号《**市劳动能力鉴**论书》,该人员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为九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1984号民事判决书,你单位应当支付王成田工伤保险待遇。但截至目前,你单位仍未支付。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我中心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5个工作日内对王成田相关待遇依法予以支付,如未按时足额支付,我中心在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将依法向你单位追偿。
(联系人:罗琅月;联系电话:028-****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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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