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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度长**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报告相关情况的公示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现将长**2025年度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结果公示如下:
一、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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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单位
注:以下单位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材料,公司可能经营异常,与以下单位**时请保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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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2026年7月2日至 7月8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向****劳动关系科反映,电话:057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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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日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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