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返还
二、办理部门
****
三、实施依据
1.《****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2.《****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3号)
3.《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
4.《关于印发**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规〔2022〕3号)
四、受理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均应依法依规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完成工资保证金存储,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在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资保证金存储。
五、办理流程
1.存储流程图
2.返还流程图
六、申报材料
1.存储民工工资保证金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形式标准要求 |
| 1 | 中标通知书 | 原件 | |
| 2 | 施工合同 | 原件 |
2.申请返还民工工资保证金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形式标准要求 |
| 1 | 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报告 | 原件 | 加盖公章 |
| 2 | 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审核确认意见书 | 原件 |
七、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材料审核合格之日算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小型低风险项目1个工作日内办理。(节假日除外)
八、存储工资保证金标准
1.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施工合同额的1.5%存储;
2.工程施工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施工合同额的1%存储,但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后,在本市范围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可减半执行;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4.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前2年内在本市范围内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提高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最高限额限制。
5.对符合降低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情形的,总包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施工合同、未发生工资拖欠和失信联合惩戒承诺书(附件5)、减免存储工资保证金申请表(附件6****中心415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九、办公电话
0797-****880
十、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797-****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