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耀新希****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办理光耀和玺项目基坑降水取水许可的请示》等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公司取水许可,具体批准事项如下:
一、基本同意项目基坑疏干抽排地下水,利用项目原有6眼井降水,井深均为20m、井径均为320mm、设计流量均为0.01m3/s。
二、基本同意项目自永**望远镇李银路西侧、望通**侧、良田路东侧、望银**侧处取地下水,主要用于施工降水,施工降水总量5.4万m3。
三、基本同意《报告书》节水评价结论及取、退水影响分析结论。项目取水对区域水**、水生态环境及第三方用水户的影响较小;项目洒水抑尘及绿化用水量为0.17万m3,退水量为5.23万m3,退水排入银子湖,退水对周边环境及生态系统影响较小。
四、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取用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水**〔2013〕408号)要求,你公司必须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2023)等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五、你公司应严格落实取水许可管理和节水“三同时”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加大节水力度,严禁超许可或超计划取水,加强取用水日常管理,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取水管理台账,加强水质监测,建立应急管理机制。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水**税,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调度。
六、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取水工****水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取水许可证申请。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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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