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为规范全县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机动车维修企业办理备案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备案条件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备案所需材料
1.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3.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4.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6.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7.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等相关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填写);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填写);
9.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填写);
10.安全操作规程材料(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者填写);
11.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
12.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
13.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承诺书(连锁维修经营者填写)。
四、备案办理流程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五、备案地址
****政府****中心一楼综合窗口,联系电话:0854-****171、0854-****906、0854-****504。
附件:1.备案表.docx
2.GBT16739.1-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pdf
3.GBT16739.2-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pdf
****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