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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公司
******公司:
贵公司关于超声设备、放射设备维保服务(****)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分标2成交供应商****所持《辐射安全许可证》仅核准销售II、III类射线装置,无“使用(维修)III类射线装置”许可范围,不具备本项目放射设备维保法定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未核查许可证许可范围即授予其成交资格,成交结果违法,应予以撤销。
事实依据:
1.本项目分标2维保范围包含飞利浦16排CT、DR、口腔CT等I类医用射线装置,维保工作包含拆机检修、故障出束校准、辐射剂量检测、整机调试、核心配件更换等操作。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答复,维修、校准射线装置属于射线装置使用活动,必须取得含“使用(维修)III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仅销售资质不得开展维保业务。
2.招标文件(****)明确对辐射安全资质作出硬性、实质性要求,原文依据如下:
(1)第四章分标2商务信誉评分标准(P39):信誉分设置1分项,供应商具备辐射安全许可证得1分,将该证书作为商务评审必备资质材料;
(2)第三章分标2采购需求4.1安全与保养要求(P25):维保需完成辐射安全专项检查、整机辐射校正,维保全程涉及电离辐射操作,对维保单位辐射许可资质存在强制性合规要求;
(3)供应商须知第26条:商务、技术条款允许负偏离条款数量均为0项,辐射安全资质属于项目实质性履约要求,资质范围不匹配构成实质性负偏离,应作无效响应处理;
(4)第四章符合性审查条款:供应商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法定资质、专业能
力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不得参与综合评审。
3.通过**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信息公**台查询,**好医工《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陕环辐证[AG025],许可活动范围仅登记销售II类、I类射线装置,通篇无射线装置维修、使用相关许可条目,不具备承接本项目放射维保的法定条件。
4.同类政府采购生效判例佐证:****医院放射设备维保项目(GGZC2026-C3-810048-ZNTZ)中,成交供应商仅持有射线装置销售许可证、无维修使用资质,经监管部门核查认定质疑成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开展采购。本案项目类型、资质争议、法规适用完全一致,可作为直接参照依据。
5.本次评标过程存在重大疏漏:磋商小组仅核查成交供应商是否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纸质文件,未核实证书许可活动种类,未区分“销售”与“维修使用”两类许可的法定界限,无视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硬性规定,错误打分并确定其为第一成交候选人,严重损害我司及其他合规供应商公平竞争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无许可不得开展对应经营活动。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单位必须按许可证载明种类、范围开展活动;禁止无证、超范围从事射线装置使用业务;维修、校准射线装置属于法定使用行为,无证/超范围作业将被行政处罚。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均需持证;安装、检修、校准射线装置归属于“使用”范畴,许可证必须标注使用类别,仅销售资质不得开展维保。
4.《****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缺失法定辐射维修资质不符合投标主体资格。
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成交供应商不符合采购文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质疑成立,应当撤销成交结果、重新评审。
质疑事项1答复:本项目分标2属于放射设备维保服务项目,成交供应商具备辐射安全许可证,种类和范围为销售II、III类射线装置,已满足本采购项目的要求。本项目所需维保服务的放射设备的使用单位是采购人,成交人不是使用单位,不存在"使用射线装置"行为。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
2026年7月2日
附件信息:
关于超声设备、放射设备维保服务的质疑答复函.pdf (1.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