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子应用****工程部分)勘察设计 | ||
| 质子应用****工程部分)勘察设计 | ||
| A01-124********9028823-****0612-006781-7 | ||
| 其他 |
(一)问题编号:****
一、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 3.4 条联合体投标要求中,关****事务所类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名的规定,此内容不合理并限****设计院与勘察单位依法组成联合体的合法形式,排除合理的联合体组成方式,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请求予以修改。标书代写
二、事实与理由 1、法律法规未限制联合体成员数量,招标文件增设数量限制缺乏依据。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联合体投标仅要求资质满足招标条件、成员为独立法人、不得重复投标等,并未对联合体成员数量设置上限。招标文件****事务所类联合体强制限定成员数量不超过 2 名,属于增设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2、****设计院资质齐全、专业完整,多家设计院联合更符合项目实际需要。 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建筑行业甲级、建筑工****设计院,是国家依法核准的综合设计服务主体,专业配置齐全、技术体系完整、服务能力全面。允许多****设计院与勘察单位依法组成联合体,能够进一步强化专业统筹、提升设计深度、保障项目质量与实施效果,更符合工程建设实际需求。 3、****事务所采取差别化数量限制,规则明显不公、逻辑矛盾。 ****事务所联合体成员数量最多 4 名,却对资质等级更高、专业体系更全、综合能力更****设计院限制成员数量不超过 2 名。设计事务所为单一专业机构,而设计院为全专业综合机构,对更强主体限制更严、对较弱主体限制更松,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违背招标投标公平、公正原则。
三、质疑请求 1、确认招标文件第 3.4 条中 “****事务所类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名” 的规定不合理; 2、恳请修改上述条款,允许具备相应勘察、****设计院与勘察单位依法组成联合体投标,不得排除合法、合规、合理的联合体组成形式。 特此质疑,恳请依法予以答复。
(二)回复:①《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②《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根据以上条例规定并结合项目开展需要,设置本项目的联合体要求:
1.在招标文件明确接受联合体投标;2.在招标文件明确联合体成员数量上限要求,及相应资质认定的说明。联合体设置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质疑事项及主张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