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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925MA0KNK7N8F | 建设单位法人:王照亮 |
| 李晓敏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县余庄乡海梁上村 |
| 中广核****100MW农林光互补发电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90-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16-D4416-太阳能发电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12.386111 纬度: 38.670833 | ****机关:忻****管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0-16 |
| 忻审管生态函〔2023〕9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45717.26 |
| 410.4 | 运营单位名称:**** |
| ****0925MA0KNK7N8F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104MA7MX7FH3M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102MAEER0KE47 | 竣工时间:2024-11-1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6-0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6-2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520126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00MW光伏组件、220kV升压站1座及其配套的辅助、临时、公用和环保工程。 | 实际建设情况:100MW光伏组件、220kV升压站1座及其配套的辅助、临时、公用和环保工程。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认真落实施工期污水、扬尘、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设置简易排水系统和简易沉淀池;在施工过程中当遵循住建部门关于施工场地“六个百分百”(工地周边100%围挡、路面100%硬化、出入车辆100%清洗、物料堆放100%覆盖、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苫盖)中对施工扬尘的控制要求;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应分别收集堆放,并妥善处理,及时清运或定期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对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弃土弃渣,尽量回用于道路铺平、格基基础回填,对于不能平衡的弃土弃渣则应存放至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位置,或者在工程建设地周围低洼处堆置,并在表面进行绿化或者覆盖措施;施工期结束后及时做好场区及周边植被和生态恢复,做好项目场区、检修道路和集电线路的生态保护,严格按《指告表》中生态保护与植被恢复要求完成生态恢复及项目区的绿化工作。 2、落实运营期水污染防治工作。运营期光伏场区光伏组件采用干式电动滚刷清洁,无废水产生和外排,产生的废水主要源于升压站生活污水;运营期升压站内建设1座0.5m3/h的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和1座100m3的集水池;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非采暖期用于站内洒水抑尘,采暖期暂存于100m3集水池,用于来年站内洒水抑尘。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控制措施。运营期噪声源主要是主变压器,合理安排变压器位置,并采用减振、隔声等措施,升压站及光伏场区厂界要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升压站设一座45m3的事故油池,每台箱变下方设一座2m3事故油池;废光伏组件、废电气元件和废旧磷酸铁锂电池返厂维修再利用或由废品回收单位处置;升压站设一座10m2的危废暂存间,检修废油、废铅酸蓄电池和废油桶暂存于危废间中,定期有危废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 5、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及设计规范进行建设,确保工频电场和工频磁场满足相应的标准限值。 | 实际建设情况:根据现场调查以及与施工方核实,施工期间施工场地采取了围挡、遮盖、定期洒水等措施,减少了扬尘污染;施工期间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防渗厕所收集后定期清掏。建设过程中未在夜间施工,对周围居民影响较小;施工过程中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了保养,使各种施工机械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没有因机械故障产生噪声影响。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分别堆放,清运至指定地点;施工期间表土已进行剥离、单独存放并进行苫盖,施工结束后用于覆土,目前工程扰动的区域已全部进行生态恢复工作。经现场调查以及与建设方核实,运行期间光伏场区维护人员与本项目配套升压站内运行人员为同一批人,其生活污水经升压站内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清掏;光伏板冲洗排水排至光伏板下地面自然蒸发。升压站内已建设1座0.5m3/h的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和1座100m3的集水池根据验收期间环境监测,光伏厂区厂界昼夜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升压站厂界昼夜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经现场调查,光伏场区每台箱变下方建设一座有效容积为5.24m3的事故油池,可完全容纳箱变事故油;废旧光伏板由厂家回收处理;废变压器油在事故油池暂存后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至验收阶段,未发生泄漏事故。光伏场区检修产生的危险废物暂存于本项目配套升压站**的危废暂存间内,由有资质的单位收回处置。升压站已建设一座66.57m3的事故油池,一座14.77m2的危废暂存间。截至验收期间,本项目运行至今未产生危险废物。根据验收期间环境监测,升压站四周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监测结果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中4000V/m、100μT的评价标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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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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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落实施工期污水、扬尘、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设置简易排水系统和简易沉淀池;在施工过程中当遵循住建部门关于施工场地“六个百分百”(工地周边100%围挡、路面100%硬化、出入车辆100%清洗、物料堆放100%覆盖、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苫盖)中对施工扬尘的控制要求;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应分别收集堆放,并妥善处理,及时清运或定期运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对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弃土弃渣,尽量回用于道路铺平、格基基础回填,对于不能平衡的弃土弃渣则应存放至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位置,或者在工程建设地周围低洼处堆置,并在表面进行绿化或者覆盖措施;施工期结束后及时做好场区及周边植被和生态恢复,做好项目场区、检修道路和集电线路的生态保护,严格按《指告表》中生态保护与植被恢复要求完成生态恢复及项目区的绿化工作。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根据现场调查以及与施工方核实,施工期间施工场地采取了围挡、遮盖、定期洒水等措施,减少了扬尘污染;施工期间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洒水抑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防渗厕所收集后定期清掏。建设过程中未在夜间施工,对周围居民影响较小;施工过程中定期对施工设备进行了保养,使各种施工机械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没有因机械故障产生噪声影响。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分别堆放,清运至指定地点;施工期间表土已进行剥离、单独存放并进行苫盖,施工结束后用于覆土,目前工程扰动的区域已全部进行生态恢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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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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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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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