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施工安全监督站南山区区管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抽检检测服务项目(A包)合同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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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区管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抽检检测服务项目(A包)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拟对******区区管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抽检检测服务项目(A包)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采购项目名称:******区区管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抽检检测服务项目(A包)

合同金额(元):659550.00

中标供应商:****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一、检测任务完成时间变更
1.原合同第一部分“检测服务内容”第2条第(5)款中“于6月20日前完成”的约定,以及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3.1条中“于6月20日前完成”的约定,现统一变更为:于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
2.上述2026年11月30日的完成期限包含不合格设备的全部复检工作,乙方应确保所有抽检设备(含复检合格)的现场检测工作及对应检测报告提交工作在此期限内全部完成。
3.原合同约定的项目整体服务期限(自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4月29日)保持不变。
4.原合同中关于“乙方根据甲方监督工作需要,配合安排检测时间,按照约定提供检测服务。现场检测工作具体开始时间按甲方要求,应在接到甲方指令48小时内到场进行检测”的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持续有效。
二、检测总结报告提交时间
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4 条“检测工作全部完成后15天内,出具监督抽检检测工作分析总结报告”的约定继续有效。本条所称“全部检测工作”,与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范围一致,包含所有抽检设备的首次检测及复检合格工作。
三、违约责任调整
1.原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2条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2条中关于“乙方未按照时间节点(6月20日前)完成检测任务、提交检测报告”的违约责任约定,现相应调整为:乙方未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2026年11月30日时间节点完成全部检测任务(含复检)并提交对应检测报告,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未完成检测项目检测费用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原合同其他违约责任条款保持不变。
四、检测服务费用分阶段支付约定
1.第一阶段付款(截至2026年6月20日已完成部分):截至2026年6月20日,乙方已完成检测工作(含首次检测及复检合格)并提交符合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要求的检测报告的设备,由乙方于2026年6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对应完整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完成检测设备清单、对应检测报告、等额有效的含税发票)。经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15日内,按照原合同第一部分第三条、第三部分第四条4.1款约定的综合单价据实结算并支付该部分检测费用,结算公式为:第一阶段结算金额=∑(原合同约定的对应设备综合单价×截至2026年6月20日已完成检测并提交合格报告的设备数量)。
2.第二阶段付款:2026年6月21日至2026年11月30日期间完成的检测工作(含首次检测及复检合格),乙方应于2026年12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剩余全部检测设备的完整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完成检测设备清单、对应检测报告、等额有效的含税发票),经甲方审核确认无误后15日内,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据实结算并支付剩余检测费用。
3.总额控制要求:本项目所有检测费用(含上述两笔款项)合计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第三部分第四条4.1.3款约定的人民币陆拾伍万玖仟伍佰伍拾元整(¥659,550.00元)。
4.原合同中关于检测费用计算方式、不合格设备复检免费、发票开具要求等其他约定保持不变。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近期,****建设厅发布的《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检验评定标准》(DB44/T2829-2026)于2026年5月13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大幅提高了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要求,新增超载检测装置、安全锁满足超速防坠落性能等强制性条款。针对吊篮检验新规衔接问题,同时综合考虑下半年新装塔吊、电梯、爬架等设备的监督抽检覆盖需求,拟签订补充协议,将检测合同的检测任务完成时间**至2026年11月30日,合同款项分成7月、12月两笔支付。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6年07月03日至2026年07月10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

地址:********花园西部城建大厦五楼西侧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财政局

地址:**市**区深南大道12017号劳动大厦9楼

联系电话:0755-****3731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合同备案机构。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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