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后,采购人复核评审报告后,要求专家补充扣分理由,合规吗
答:若是在评审报告签署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并要求专家补充说明,是合法且必要的程序。如果评审报告已经由所有专家签字确认,采购人再要求专家补充扣分理由,则构成违规。因为在评审结束后要求专家补充扣分理由,其本质是让专家对已经完成的评审行为进行事后解释和补充论证,属于变相的重新评审,严重违反了“评审结果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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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共六家供应商参与,采购人在对评审资料进行复核的时候发现,有两家供应商未进行最后报价,****小组在评审结果中未将这两家供应商剔除,按首轮报价评审并进行了最后排序,最终的排序不影响成交结果。这种情况需要怎样去纠错
答:不能通过重新评审来纠错,而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磋商小组将未提交最后报价的两家供应商按首轮报价进行评审并排序,这一做法是错误的,构成了评审程序违法。此错误不属于法定的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立即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向所有参与项目的六家供应商说明终止原因,重新组织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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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问: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采购,采购需求包含高分辨率液晶显示器,是否要执行节能产品采购政策
答:不需要。提问所述情形,显示器是整机的部件,而非独立采购标的。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的规定,列入《****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为最终的成型产品,而不是产品的零部件。
法律依据: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二、依据品目清****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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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问:****政府采购项目,被一家未投标供应商举报,其内容为:中标人不属于中小企业、其他未中标人未缴纳社保等。举报事项均被财政部门驳回。请问举报人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吗
答:不能。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意味着,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必须与所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提问所述情形中,举报人系“未投标供应商”,其与采购项目的评审结果及中标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利害关系。财政部门驳回举报的决定,也未对其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举报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