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6〕95号省水利厅关于远安县大柳树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审批
湖北-宜昌-远安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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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水许可〔2026〕95号省水利厅****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鄂水许可〔2026〕95号

省水利厅****水库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远****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审批〈****水库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等规定,省水利厅同意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水库工程(项目代码:****)位于**县鸣凤镇和茅坪场镇,工程任务为城乡供水、应急供水及农业灌溉,工程规模为IV等小(1)型。水库设计洪水标准为3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为144.58米;校核洪水标准为200年一遇,校核洪水位为146.54米,水库总库容295万立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枢纽工程、管线工程、上坝道路及附属工程。

工程总占地18.39公顷,其中永久占地16.77公顷,临时占地1.62公顷。工程总挖方9.08万立方米,总填方3.53万立方米,无借方,弃方5.55万立方米运至石板坡建筑渣土消纳场填埋处置。工程总投资8145.01万元,其中土建投资6861.62万元。工程于2026年6月开工,预计2028年5月完工,总工期24个月。

二、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2%,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7%,林草覆盖率达到25%。

(四)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8.39公顷。

(五)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115.31万元(含主体已有投资27.63万元,方案新增投资87.68万元),其中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投资34.86万元,植物措施投资2.30万元,监测措施投资18.20万元,施工临时工程投资16.64万元,独立费用36.11万元,基本预备费2.4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79万元。

(八)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本工程应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79****水库淹没区面积15.2公顷),应向**省**市**县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79万元,按照中央、省、市、县1:1:1:7的比例缴入国库。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十)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有关要求

(一)按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涉及的水土保持措施纳入施工图等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在开展后续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气象、水文和极端天气等因素影响,以确保安全为原则,科学选择适用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深化水文计算和稳定性分析认证,合理确定各项措施设计标准和设计方案,确保水土保持拦挡、截排水、边坡防护等设施发挥作用,不造**全风险危害和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严格实行生产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生产建设单位对项目土石挖填、堆放等造成周边及下游基础设施、人身及生命财产、防洪等安全责任全面负责。

(三)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加强弃土弃渣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临时堆土场周期内完成堆土清运并做好迹地恢复,工程建设需外购的土石料来源应当具有合法合规的手续。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依法从严控制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方案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进行变更,确因工程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严格控制弃渣场选址变更,确因项目设计优化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充分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水利厅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八)本工程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工程涉水其它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张陆,电话:027-****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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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30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