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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志标:
你公司名下**县恰勒什海乡建筑用花岗岩矿在开采活动中,违法占用草原0****,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第三方鉴定评估,你公司应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及赔偿责任。县自然**、林草部门已多次督促履行义务,但你公司相关人员长期失联,至今未履行修复及赔偿责任。
为维护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依法公告催告如下:
1.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主动与县自然**、林草部门联系,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2. 公告期满仍不履行义务、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的,由县自然**、林草部门将依法实施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按照已制定的《****县恰勒什海乡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植被恢复方案》组织施工。
3. 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产生的全部费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挪移、保管、公告、诉讼等费用),由你公司承担,县自然**、林草部门将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追偿。
4. 在生态环境修复施工期间,对你公司建筑用花岗岩矿厂区内遗留石材、物料仅实施必要挪移、集中保管、不予处分,全程见证留证。
联系单位:******局
****草原局
联系电话:0906-****989、****139
联系地址:****结路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