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流重离子加速器装置二次改扩建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公告
【详细信息】
| 粤环审〔2026〕111号 | |||||
| 强流重离子加速器装置二次改扩建核技术利用项目 | |||||
| 普通 | |||||
| 同意按照环评文件内容实施 | |||||
| ****关于强流重离子加速器装置二次改扩建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学院****研究所 | |||||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121********0021159 | |||||
| 孙志宇 |
| 身份证 |
| 2026年06月15日 |
| 2026年06月15日 |
| 长期 |
| **** |
| 有效 |
【正文信息】
****关于强流重离子加速器装置二次改扩建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学院****研究所:
你单位报批的《强流重离子加速器装置二次改扩建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号为****)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此次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位于**市**县黄埠镇沙****学院****研究所黄埠园区强流重离子加速器装置(HIAF 装置)区内。项目主要内容为:对HIAF装置的强流超导直线加速器部分进行升级改造,并在HIAF装置强流超导直线加速器区域的西北侧现有厂房内建设地上一层、地下三层的医用同位素研发平台,利用改造后的直线加速器在医用同位素研发平台开展同位素研发生产、使用、销售活动。具体包括:
(一)对强流超导直线加速器进行升级改造,新增升能段、T1束流传输线、T2束流传输线等,新增设计强流超导直线加速器单独运行和同时运行两种束流工作模式,以用于医用同位素研发平台打靶生产放射性核素。升级改造后,将强流超导直线加速器氦束最大平均能量由40兆电子伏每核子提升至80兆电子伏每核子,最大流强由300粒子微安调整到1000粒子微安;将质子束最大平均能量由80兆电子伏提升至165兆电子伏,最大流强保持500微安不变。强流超导直线加速器两种束流工作模式可支撑实现HIAF装置、医用同位素研发平台分别独立运行或同时运行。
(二)利用强流超导直线加速器升能后的质子/氦离子束经T1、T2束流传输线分别轰击医用同位素研发平台低功率终端、高功率终端的靶件,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砹-211、铽-149、锕-225、镭-223,并开展以上放射性同位素的销售活动。
(三)医用同位素研发平台地上一层布置建设排风机房、过滤器间、合成前室、卫生通过间等,地下****实验室、检修间、放射固体废物暂存间等,地下二层布置建设靶材制备室、谱仪质检室、低功率终端区域、高功率终端区域、设备暂存间等,地下三层布置建设废液暂存间、废液收集间、取样间等。该医用同位素研发平台属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环境局的意见以及**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内容以及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流程和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辐射安全责任,确保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1毫希沃特/年。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已许可使用的场所在改扩建前原有辐射工作场所须经辐射工作人员处理并检测达到相关标准要求。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六、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生态环境局负责。建成申领辐射安全许可后,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协同生态环境部****监督站开展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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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5日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