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处置标的基本情况 |
|||||||
| 标的基本情况 |
1、本次处置标的为****拟进行车辆报废处置涉及的30台退出运营新能源公交车,含车身和动力电池,评估价值129.3765万元,成交后仅限用作报废、回收、注销等事项,不作权属变更。 2、处置标的范围以评估报告中《资产评估明细表》的评估范围为限,明细表中所涉及的所列规格、重量等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转让方不对标的性能、质量等作任何承诺和保证,请受让方自行组织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3、详见**海科****公司以2026年4月20日为基准日出具的《****拟进行车辆报废处置涉及的30台退出运营公交车的残余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编号为粤海资评字(2026)第014号】。 |
||||||
| 标的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海科****公司 |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 评估基准日 |
2026年4月20日 |
||||||
| 处置标的对应评估值 (万元) |
129.3765 |
||||||
| 转让形式 |
全部 |
||||||
| 资产所有制 |
民营 |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 到意向受让方 |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46个周期。 |
||||||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 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 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交易所组织对处置标的进行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及交易价格。 |
||||||
|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住所(地址) |
注册资本 |
法定代表人 |
监管机构(部门) |
持有资产所有权比例 |
本次转让资产所有权比例 |
|
| **** |
**市禅**汾江中路6号 |
10,500万人民币 |
陈晓敏 |
佛****公司 |
100% |
100% |
|
| 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主管部门 |
**市****公司 |
|||||
| 批准文号 |
佛公交[2026]128号 |
||||||
|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
|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
1、受让方应****交易所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与转让方签订《合同书》,并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交易所结算账户。 2、受让方须承诺已知悉车辆回收拆解相关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完成车辆回收拆解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履约保证金要求: 5、《合同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号支付交易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若在此期限内受让方不交或不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视作受让方自动放弃处置资格,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提车方式及提车期限要求: 6、提车条件:转让方收到由受让方支付的全额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由转让方通知受让方进场提车,并由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注销手续需要的相关资料。 7、提车方式:受让方应以整车状态完成提车操作,禁止在转让方场所内对 处置标的 进行拆解或拆卸。否则,转让方有权终止交易合同并没收受让方履约保证金。 8、清点时间:受让方应在接到转让方书面提车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场完成车辆清点。清点时应逐车核对,并与转让方共同签署《车辆交接确认书》,该确认书应详细载明每台机动车的型号、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电机码)以及车辆现状(包括但不限于主要部件缺失、损坏等情况)。《车辆交接确认书》一经双方签署,即视为受让方对处置标的数量及现状的最终、不可撤销的确认,自此之后处置标的的任何毁损、灭失风险及因此产生的所有相关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若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到场或拒绝签署确认书,则自转让方通知的清点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清点工作已完成且受让方对车辆现状无异议,受让方必须在后续提车期限内完成提车。 9、提车期限:受让方应在接转让方通知后30个自然日内将 处置标的 提车完毕。否则,每逾期一日转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100元/车/日的违约金。超出30个自然日未提车完毕的,转让方有权终止交易合同并没收受让方履约保证金。 回收服务要求: 10、受让方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为车辆提取、运输、回收拆解、及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置全过程的唯一安全与环保责任主体。如因受让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作业导致任何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有毒物质泄漏)、或受到行政处罚、或引发第三方索赔的,均由受让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清理费、修复费、赔偿金、罚款)。若因此致使转让方承担责任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全额追偿,并直接从履约保证金及任何应付款项中扣除。 11、车辆回收拆解实施单位需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受让方自身具备该认定证书则可自行按照规定进行回收拆解,并在《合同书》签订时,向转让方提供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如受让方自身不具备该认定证书则须聘请具备该认定证书的第三方单位进行回收拆解,同时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第三方资质文件,所涉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上述两种方式均需在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认定的拆解场所内对提回的车辆进行回收拆解。 12、受让方必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拆解。如受让方聘请第三方单位进行拆解,受让方有义务监督第三方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第三方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的,视为受让方未按《合同书》约定履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拆解所导致的一切问题及相关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有权追究受让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13、受让方应在完成全部车辆提取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转让方出具或提供全部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否则,每逾期一日转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100元/车/日的违约金。 14、本次回收拆解的车辆所涉及的动力蓄电池,受让方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规定依法回收处置。受让方应在完成全部车辆提取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转让方提供全部车辆动力蓄电池回收证明或承诺函(格式自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明或承诺已按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进行处置和在溯源管理平台上传溯源信息的内容,在平台上传的证明材料等),并由受让方签名或盖章后提供。否则,每逾期一日受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100元/车/日的违约金。 退还履约保证金: 15、受让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书》项下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付清全部款项、完成提车、向转让方提供齐全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及《动力蓄电池回收证明》或承诺函)后,转让方应在收到全部合格证明文件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在扣除《合同书》约定的各项违约金后的余额无息退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在扣减履约保证金前,应就扣减事由、金额及依据书面通知受让方。受让方对扣减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认可转让方的扣减行为。 16、本资产交易涉及的各类法定税费****机关、****机关依法征收的税费)以及产权交易服务费,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均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17、资产交易中涉及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他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拆解费、器材费、材料费、措施费、税费、运输费、场地清理费、为员工购买的各种保险费、相关税金、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等全部费用。 18、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合同书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合同书》在内的文件。 |
||||||
| 其他须披露事项 |
1、转让方承诺处置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查封或已披露事项外干扰受让方享有合同权利、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 2、本次处置标的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与交易机构对处置标的使用性能、外观不作保证,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做尽职调查。本次标的资产数据参考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为粤海资评字(2026)第014号)中记载的数据,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实际为准。 3、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处置标的的基本状况、权利状态、可能存在的瑕疵、交易要求、交易风险以及标的现状权属变更登记等其他有关处置标的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处置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4、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其他未尽披露事项详见《合同书》范本及**海科****公司以2026年4月20日为基准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编号为粤海资评字(2026)第014号】。 6、标的集中看样时间:2026年 月 日(请于2026年 月 日之前预约)。 |
||||||
| 结算、资产移交 |
1、交易双方应在确定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交易所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交易所资金结算账户。****交易所将资产转让价款(含交易保证金)依据合同约定无息全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无须另行征得受让方同意。 2、交易主体未按照交易制度、文件的规定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交易主体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 3、****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交易双方方可办理移交手续,具体移交时间由交易双方另行约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相互配合,依法合规办理处置标的权属变更和移交手续。 |
||||||
| 受让须知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交易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交易所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交易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交易所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在签署《保密承诺函》后,在挂牌期间****交易所取阅资产交易文件和提交资产交易文件规定的资产受让申请资料,并可对处置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期满之日17:00前将整体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6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通过汇款、转账方式****交易所结算账户(以到账为准),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 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项目交易保证金不得由意向受让方以外第三人代付,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不退还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被没收交易保证金行为的,交易保证金在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交易所结算账户: 开户名:****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业银行**华达支行 账号:444********084467 3、合格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所通知的时间、地点与委托方签订《合同书》。 4、****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5、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处置标的意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受让申请的主体。合格意向受让方是****交易所审查,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交易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 |
||||||
| 风险提示 |
以上信息来源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产权交易机构对上述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转让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负责。****交易所对委托方(转让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受让方****交易所网站所披露关于本公告内容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提供的相关交易资料文件及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了解相关交易规则(http://www.****.com/zh-CN/news003.html),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次交易风险,接受并遵守以上交易规则参与本次交易。 |
||||||
| ****交易所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林先生 |
|||||
| 联系电话 |
0757-****3116 |
||||||
| 传真号码 |
0757-****5868 |
||||||
| 联系地址 |
**市禅**季华五路18号经华大厦6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