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采购2026年拟供应地块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公开比选,现发布公告,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前来报名。
鉴于《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3月12日由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届时将同时废止。若本项目的调查、报告编制或评审工作延续至2026年8月15日之后,调查机构应根据届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及相关配套规定调整调查依据和报告内容,确保调查报告的法律适用正确性。因法律变更导致的调整工作,不增加合同价款,亦不构成调查机构的违约情形。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务川自治县2026年供应地块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服务。
2.项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等现行有效的技术规范,开展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通过专家审查。
3.项目拦标价:人民币1.2万元/宗(大写:壹万贰仟元整)。
(1)报价超过拦标价的为无效报价。
(2)报价低于拦标价且合理有效的,视为有效报价。
(3)报价明显低于市场成本价,且调查机构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合理书面说明或说明不充分的,作无效报价处理。
4.报价范围:调查技术服务机构的报价应包含外业调查费、专家评审费、差旅费、人工费、税费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5.成果交付期限:调查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单宗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编制,并提交至采购单位审核。具体交付期限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调查服务机构资格要求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环境保护咨询、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检测等相关业务。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参加本次比选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
4.具有至少1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类似项目业绩(提供合同复印件或业绩证明)。
三、比选文件递交要求
1.递交内容及要求:
①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与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类似项目业绩证明等,加盖单位公章密封。
②报价函1份,格式自拟,单独密封,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与比选文件分开递交。
2.递交方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递交。
3.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7月9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
四、比选办法
本次比选采用合理低价法,具体规则如下:
1.首先对调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进入报价评审环节。
2.在有效报价中,选取报价最低的调查机构为中标人。
3.若出现两个及以上调查机构报价相同且均符合上述条件,则采用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最终中标人。
4.****小组认为最低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合理成本价,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存在恶意竞争情形的,可要求该调查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说明不充分的,该报价作无效处理,顺延选取次低报价机构。
五、特别说明
1.调查机构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比选资格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中标单位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4.中标单位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5.采购单位有权对中标单位的调查报告质量进行监督,若调查报告两次未能通过专家审查,采购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选取服务机构。
6.本****人民政府网发布,解释权归****所有。
六、采购程序说明
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黔府办发〔2020〕35号),货物和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本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适用单位自行采购程序,采用比选方式组织实施。
七、联系事项
采购单位:****
地址:****监管局(B****环境局)
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0851-****3101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