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平竞争
审查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切实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现代化良田。依据《****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5〕13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指南〉的通知》(赣农字〔2025〕2号)等相关文件,我局起草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6年7月8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何正统,0793-****252,****@163.com
附件:**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切实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现代化良田。依据《****办公厅 ****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5〕13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指南〉的通知》(赣农字〔2025〕2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要求简要概括为“一平、两通、三提升”。“一平”(田块平整),通过工程措施,使田块相对平整,满足机械化作业和灌溉排水的基本要求;“两通”(通水通路),一是建设或完善田间道路,满足农机进出、农资运输和农产品收获的需求。二是配套建设完善的灌排设施,实现“旱能灌、涝能排”,保障水**高效利用;“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通过建设高标准农田提升耕地地力、提升粮食产量、促进农民增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各级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国债等)支持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领导,严格执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市级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县级政府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 市级层面建立统筹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市农业农村局统筹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负责市级项目库建设、设计批复、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分解下达相关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计划,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做好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市发改委负责指导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研审批,配合做好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及时共享**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等。******局负责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配合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和“一张图”建设,及时完成新增耕地报备入库等。市林业局依规提供林地、草地、湿地等矢量信息,配合做好高标准农田项目选址审查等工作。****环境局依规提供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相关矢量信息,配合做好高标准农田项目选址审查等工作。市水利局负责牵头实施高标准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提升行动,做好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行业指导等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等。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六条 根据《江****储备库管理办法》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工作,按照“乡村申报、县级评审考察、市级审核上报”的程序,逐年逐级****储备库。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建立并动态更**级高****储备库。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乡镇申报的储备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和实地考察,指导并监督乡镇、村履行征求群众建议程序,****储备库,确保库存项目质量与数量。同时要积极协调自然**、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立项审查,优先将永久基本农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严格限制在水**贫乏、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灾害频发、内陆滩涂等区域,禁止在25 度以上陡坡耕地、河湖(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严格管控类耕地、退耕还林地等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四章 任务下达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各项目县按照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计划制定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具体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区域、建设面积、主要建设内容、投资规模、预期效益、保障措施等内容,****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章 勘测设计
第十一条 项目勘测设计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依法选择有资质单位承担,以项目为单位统一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文本、图件和概(预)算书。初步设计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下达设计批复。项目勘测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高斯—克里格 3°分带制图。比例尺精度原则上在1:2000以内,合理确定测量采点间距,地形复杂区域应加密,确保准确计算工程量。勘测设计以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及最新的年度变更成果为底图。
第十二条 勘测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勘测设计,建立健全勘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与项目区群众的沟通交流,切实落实“三进三出”制度(一进项目区测量和掌握水系、出具项目区现状平面图;二进项目区征求农民意见和建议、出具初步规划平面布置图和初步设计图;三进项目区再次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出具最终规划平面图和施工图),确保项目勘测细致准确、初步设计科学合理、设计图纸完整规范。勘测设计单位开工前要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要进行技术指导、设计变更要及时调整、竣工验收要全程参与,确保项目建设成效符合勘测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区所在乡镇在设计单位勘测设计时,要全程跟踪监督,督促勘测设计单位务必做到“三进三出”。“三进三出”资料要有项目现场照片和3-5名村民代表签字,并附有村民代表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由乡镇盖章确认。
第十四条 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专家或者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初****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评审采取专家负责制,专家组成员优先从高标准农田建设专家库中遴选。评审时采取查阅资料和实地踏勘相结合的方式,对设计方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核,原则上每个项目县初步设计方案审核时间不少于2天。
第十五条 项目设计方案禁止随意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要严格履行变更程序。****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法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变更内容。设****农业农村局审批,变更未超过工程总投资10%或者符合小额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可授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设计变更原则在各单项工程内进行,跨单项工程变更不得超过总变更投资的20%。
第六章 招标投标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遵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依法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第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科学地编制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标段,规范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严禁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或排斥性条款。要依法依规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全部流程,确保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要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坚决防范和查处虚假招标、暗箱操作、围标串标、挂靠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推行标后履约提醒谈话机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不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制度。标书代写
第十八条 鼓励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自愿申报、择优立项、分类施工、竣工验收、信息公开”的程序,采取与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统一勘测设计、统一造价评审、统一工程监理、统一竣工验收、统一上图入库、统一经营管护等“六统一分”方式实施。
第七章 项目施工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包括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农田地力提升活动。田间基础设施占地面积与建设区农田面积的比例,一般不高于8%。相关建设要求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长江中下游地区标准。
第二十条 田块整治工程要因地制宜进行耕作田块布置,合理规划,提高田块归并程度,实现耕作田块相对集中、平整。田面高度、横向坡度和纵向坡度根据土壤条件和灌溉方式合理确定。施工注意事项:
1.田面平整时水田格田内田面高差不宜超过±3cm,水浇地畦田内田面高差不宜超过±5cm。**地区以修筑条田为主,丘陵、山地区以修筑梯田为主,应便于机械作业**间管理。
2.田块平整时不宜打乱表土层与心土层,确需打乱应先将肥沃的耕作层进行剥离,单独堆放,待田块平整完成后,再将表土均匀摊铺到田面上。落差较大的低洼地应填土压实再回填表土。地面坡度为5°-25°的坡耕地应改造为水平梯田。
3.田块平整后的有效土层厚度应在60cm以上,耕作层厚度应在20cm以上。土体中无明显粘盘层、砂砾层等障碍因素。
4.格田应注意因地制宜设置田块,同一水平面尽可能小田变**,耕地格田化,便于机械操作。
第二十一条 灌溉与排水工程应遵循水源合理利用的原则根据旱、涝、渍和盐碱综合治理的要求,结合田、路、林、电进行统一规划和综合布置。施工注意事项:
1.灌溉渠道以混凝土现浇为主,强度不低于C20,要有伸缩缝,应做到“直如线、弯如月”。设计有拉杆的灌渠要一次浇筑成型,表面平整光洁,无蜂窝麻面,工艺美观;灌渠的底板要与田块持平,进水口高**块,方便灌溉。
2.明排水沟以土质为主,出水口低**块,便于及时排水。在**地区排水农沟宜与灌溉农渠分离,一般不硬化,但可采用新材料、新技术进行护坡,以防淤塞。在丘陵山区也可选用灌排兼用渠道。农沟深度一般在60cm-100cm,地下水位高、粘质土壤田块应适当加深。
3.渠系建筑物包括农桥、涵洞、渡槽、水闸、跌水与陡坡等,工程设计按SL482规定执行。渠系建筑物应配套完整,其使用年限应与灌排系统总体工程相一致;农桥桥长应与所跨沟渠宽度相适应,桥宽宜与所连接道路的宽度相适应,为确保安全,要设置护栏和限载警示牌;涵洞根据无压或有压要求确定拱形、圆形或矩形等横断面形式,涵洞洞顶填土厚度应不小于0.5m;渡槽应采用具有抗渗、抗冻、抗磨、抗侵蚀等功能的建筑材料及成熟实用的结构型式修建;节制闸应建在灌溉渠道断面变化较大的地点,在分水渠道的进口处设置分水闸,在斗渠末端的位置设退水闸,从水源引水进入渠道应设置进水闸控制入渠流量;跌水和陡坡应采用砌石、混凝土等抗冲耐磨材料建造。
4.****泵站各项标准的设定应符合《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的要求。****泵站设计扬程、流量、出水池水位应满足《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要求。泵站装置效率不宜低于60%,扬程低于3m的泵站、柴油机配套的机组及抽送多泥沙水时,其装置效率可适当降低。
5.水源配置应结合当地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蓄、引、提等取水方式。灌溉水源应选择能满足灌溉用水要求的水源地,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水源利用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
第二十二条 田间道路工程应遵循少占耕地的原则,布置要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与田、水、林、电、路、村规划相衔接,统筹兼顾,合理确定田间道路的密度。施工注意事项:
1.机耕道建设宜为3m-6m宽,路面采用泥结石、碎石、砂石等材质。机耕道两边如需设置路肩,路肩以30cm-50cm宽为宜。
2.生产路应采用素土、砂石,宽度不宜超过3m。下田板建设应按就近和便利原则设置,宽度为3m-6m,倾斜度应小于15%,采用混凝土结构。
3.田间道路一般不宜进行硬化,但在某些暴雨集中区域或容易被雨水冲刷地段,或结合新农村建设,村级道路建设等,各地可以因地制宜进行硬化。
4.田间道路通达度,**地区应达到100%,丘陵山区应不低于90%。
第二十三条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包括农田防护林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和沟道治理工程等,应进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施工注意事项:
1.农田防护林布设应与田块、沟渠、道路有机衔接,并与生态林、环村林等相结合。应选择适宜的造林树种、造林密度及树种配置。窄林带宜采用纯林配置,宽林带宜采用多树种行间混交配置。
2.岸坡防护可采用土堤、干砌石、浆砌石、石笼、混凝土、生态护岸等方式。岸坡防护工程应按GB51018规定执行。
3.坡面防护应合理布置护坡、截水沟、排洪沟、小型蓄水等工程,系统拦蓄和排泄坡面径流,集蓄雨水**,形成配套完善的坡面和沟道防护与雨水集蓄利用体系。坡面防护工程应按GB51018规定执行。
4.沟道治理主要包括谷坊、沟头防护等工程,应与小型蓄水工程、防护林工程等相互配合。沟道治理工程应按GB51018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农田****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强电、弱电等各种设施,包括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施工注意事项:
1.输电线路的建设要求高压输电线路宜采用钢芯铝绞线等高压电缆,一般输送220kV以下的输电电压;低压线路宜采用低压电缆,采用三相五线制接法,应有标志。采用地埋线形式的,埋设深度应不小于0.7米。
2.变配电设施的建设宜采用地上变台或杆上变台,变压器外壳距地面建筑物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m;变压器装设在杆上时,无遮拦导电部分距地面应不小于3.5m,变压器的绝缘子最低瓷裙距地面高度小于2.5m时,应设置固定围栏,其高度宜大于1.5m。
3.弱电设施的建设应根据高标准农田现代化、信息化的管理和建设要求,合理布设。
第二十五条 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包括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通过秸秆还田、绿肥种植、施用有机肥等措施,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水田土壤有机质达到25g/kg以上,水浇地、旱地土壤有机质达到20g/kg以上;冷浸田应通过水旱轮作,适当增加排水农沟深度,配置排水毛沟等措施,消除障碍;土壤酸碱度pH低于5.0的土壤宜通过施用生石灰、有机肥和减少酸性肥料使用等措施,使土壤pH值逐步提高到5.5以上。
第八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指导,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解决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等方面的问题。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重点检查关键工序、隐蔽工程、以及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履职情况。严格审核工程变更申请,按程序报批。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和支付工资情况。
第二十八条 ****政府对项目工程质量全权负责,做好施工环境保障、部门协调、进度监督及质量管控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村组干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召开现场对接会,明确施工红线与注意事项。建立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片制度,每日巡查,重点监督田块平整、路基压实、渠底厚度等隐蔽工程,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实时处理施工导致的道路占用、灌溉临时中断等纠纷,防止因阻工影响工期。对照施工进度表,督促施工单位在农闲期和晴好天气加派班组抢抓进度,确保不误农时。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签约合同进行施工,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工程开工前应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经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要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及时结算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过程中应将投标承诺的项目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落实到位。工程完工后应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及时做好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履行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保修工作,承担工程质量保修外的跟踪问效服务。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应依法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管,派驻的总监、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数量、资格及专业配置应当与承接的监理工程任务相适应。工程开工前,应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性资料进行审核。工程建设中,应按规定开展全过程监理,**施工单位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重点加强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如实向项目法人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勘测设计单位负责技术交底工作,向施工、监理单位详细说明设计意图、技术标准、施工要点和注意事项。在施工期间,指派设计代表驻场或定期巡视,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第九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在项目完工后 1 年内完成。竣工验收按单项工程验收、工程设施试运行、法人自验自评、县级初步验收和市级验收的程序开展。项目验收要以相关法律法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变更文件、施工日志、监理报告等项目全过程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 单项工程验收按照“完成一项、验收一项”的原则实施,由施工单位在单项工程完工后提出,由项目法人或二级法人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按单项工程逐一出具单项工程验收表。对土地平整、表土剥离回填、池塘沟渠清淤、涵管铺设、农桥基础、沟渠垫层底板、机耕道路基、泵房基础等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施工时必须全程监理,完工后举牌验收。对单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单项工程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进行试用,综合考虑区域气候条件、种植制度安排、作物生长周期等合理确定试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试用中发现问题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修复或重建;未发现问题的,由管护主体对工程设施试运行情况签字确认,通过试用。工程设施试运行通过后方可开展后续验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法人自验自评由项目法人在全部工程完工后,组成自验自评工作组,按以下要求实施:
1.项目法人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涉及电力设施的应有电力方面专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代表、农民群众代表等,共同组成验收组,其中专家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设组长1名。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开展。
2.自验自评工作组依据初步设计标准、施工招标合同约定,采用现场测量、检测等技术手段,逐项验收工程的完成数量和质量,项目法人应对工程完成数量和质量进行复核。项目区涉及的行政村,应在工程验收现场,****小组或村民监督机构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名群众代表监督当地自验自评全过程,并签署群众监督意见书。
3.自验自评完成后,工作组应出具自验自评报告,经工作组全体人员签名确定,并加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公章。需要整改的,应逐条明确整改内容。群众监督意见书和工程验收相关资料作为自验自评报告附件。对自验自评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开展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自验自评。
第三十六条 县级初步验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按以下要求实施:
1.工程自验自评完成后,项目法人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县级初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县级初步验收申请报告;(2)工程自验自评报告;(3)单项工程验收表;(4)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验收资料;(5)项目实施前后工程量对比清单表;(6)通过试用且经签字确认的工程设施试运行记录表;(7)其他有关资料。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开展县级初步验收工作。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涉及电力设计的应当有电力方面专家)、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代表、农民群众代表等组**级初步验收工作组,其中专家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设组长1名,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自然**、水利、电力等部门共同参与。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
3.初步验收应对照项目建设内容,逐地块逐设施全面核实建设数量、工程质量、项目管理等情况,出具初步验收意见,编制初步验收报告,由工作组全体人员签名确认,并加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公章。县级初步验收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初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在收到县级验收申请 7 个工作日内组织市级验收。按以下要求实施:
1.县级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局申请竣工验收。市农业农村局收到验收申请后,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可从高标准农田省级专家库中抽取工程、技术、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涉及电力设施的应有电力方面专家),人员为5人以上单数,设组长1名。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开展。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现场核实、测试运行、实地走访和群众满意度评价等多种方式开展全面验收,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
2.形成市级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设施试用情况等,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由验收组全体人员签名确认,****农业农村局公章。
3.出具验收意见。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市级验收报告,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原则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责成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按照市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复核,确认整改到位后,核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责成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单位,开展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4.市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形成验收总结报告,连同验收报告于10****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适时组织抽查,强化抽查结果应用。
第三十八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按照《**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归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第三十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设施和资产交付手续,由政府投入形成的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十章 上图入库
第四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单位,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处理项目空间坐标数据(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交《**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上图入库备案信息表》《新增耕地承诺函》和符合要求的空间数据(Shapefile格式)等材料,并确保数据准确、规范,地块范围不涉及禁止建设区域,且与已入库成果不重叠。
第四十一条 乡镇、村组要参与上图入库的实地核查。
第四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技术单位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上图入库数据进行初步汇总和审核,盖****农业农村厅。在省农业农村厅审核通过上图入库备案表后,督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上完成最终的上图入库操作。
第十一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亩均投入标准应不低于 3000 元,按照分级负担机制,除中央投入外,地方财政投入中省级财政投入比重在60%左右,市级配套原则上不低于 10%,其余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落实,产粮大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县级配套资金全部由省级承担。
第四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县级报账制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落实专户管理,项目资金按照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拨付。
第四十五条 县级可从省级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中据实列支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及项目验收等必要费用,列支比例按单个项目投入资金1500万元及以下不高于3%,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高于1%。
第四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已竣工的项目及时开展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二章 建后管护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县负总责、乡镇监管、村为主体”的建后管护机制,压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实现“五有三确保”目标,即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有主体、有人员、有资金、有标准、有考核,巩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成果,确保项目长久持续发挥效益。
第四十八条 ****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管护经费,原则上每年亩均管护投入不低于 15 元。
第四十九条 ****人民政府是建后管护监管主体。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在一个月内落实建后管护实施主体,并办理工程管护手续。要认真抓好管护政策落实和管护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项目资产移交后及时做好资产登记造册,纳入村集体“三资”管理,承担资产保全责任;要制定村级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协议;要建立管护台账,组织落实日常管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引导种粮大户、农民群众自觉参与管护工作,对发现农田设施损毁、人为破坏等问题及时上报。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已规模流转的,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选定管护人员。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三条 ****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