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水许可〔2026〕104号
水利厅关于****公司
延续取水的行政许可决定
****公司:
你公司延续取水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的相关规定,我厅决定如下:
一、****公司在长江延续取水,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取水量、退水情况等维持不变:取水地点为**省**市**区军山大桥上游9.2公里长江左岸,取水口地理坐标为东经114°04'36" 北纬30°18'35";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取水规模为2734万立方米/年;厂区自身退水及供水区退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长江。
二、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电子证照编号为****,有效期为5年,自2026年8月2日至2031年8月1日。
三、****公司取水许可证载明法定代表人由孟吉宁(身份证号码:130********8211535)变更为潘爱国(身份证号码:370********3232314)。
四、你公司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退水情况等发生较大改变,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开展水**论证和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五、根据取水许可管理相关规定,取水单位或个人在取水许可证载明信息发生变更后,****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经核,你公司于2024年5月、11月先后两次换发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相应由孟吉宁变更为张杰,后又变更为潘爱国。为此,请你公司在后续运行中严格落实管理要求,如取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发生变更,须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
六、你公司应加强取用水管理和节约用水管理,杜绝超许可、超计划取水等违规行为,规范建立取水台账,做好用水节水统计工作,定期检定或校准在线取水监测计量设施,切实维护取用水秩序。
七、本决定下达后,上述项目由我厅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附件:1.****公司延续取水申请及有关材料
2.****公司变更取水许可证法人信息申请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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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