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公司:
《2#-5#窑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废增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项目代码:2604-450821-07-02-152637)属技术改造,位于**县丹竹镇**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0度29分49.320 秒,北纬23度29分22.566 秒,已取得土地证。技改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依托现有焚烧系统、一般固废贮存库、辅助工程、公用工程,**1套旁路放风高效除氯系统及其他辅助设施。利用现有的4条熟料水泥生产线(二线、三线(日产熟料2×4000t/d)和四线、五线(日产熟料2×4500t/d))协同处置一般固废,处置量为106万吨/年(替代原料)。处置一般固废共11种,分别为市政污泥、硫酸锰渣、燃煤炉渣、粒化高炉矿渣、水渣、纺织污泥、造纸白泥、锰渣、钛石膏、铅锌尾矿、选矿废渣。
项目总投资6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53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88.33%。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辅料输送废气和窑头废气依托原有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相应排放限值要求。旁路放风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入窑尾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排放。二线、三线、四线、五线窑尾烟气依托原有的“低氮燃烧技术+SNCR 脱硝+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110米、110米、90米、90米高窑尾排气筒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相应标准要求。目前正在进行2#、4#生产线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执行《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相应标准要求。
(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三)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要求专门建设储存设施储存协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废,场区必须严格采取防渗、防腐、防漏等有效措施,防止造成土壤、地下水等污染。原辅料输送系统除尘器收集粉尘返回生料库,重新进入预热器及窑尾煅烧;水泥窑窑尾废气处理系统除尘灰收集后返回原料系统,在窑内系统循环,不得外排;窑头和产品装配系统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直接掺入产品;废矿物油、废含油抹布、旁路放风系统除尘灰等危险废物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旁路放风系统除尘灰暂存于灰仓,定期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四)项目协同处置的固废须为一般固废,不得接收不明性质和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物料。不得包含以下类别:①放射性废物;②爆炸性及反应性废物;③未经拆解的废电池、废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④含汞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⑤铬渣;⑥未知特性和未经鉴定的固体废物等,属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30760-2024)中关于“禁止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废物”的。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施工期、运营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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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6年06月26日 |
| 标 题:****关于2#-5#窑水泥窑协同处置 一般固废增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贵环审〔2026〕82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