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
1. 项目名称:空气化工****基地项目
2. 建设地点:**省**市**市东石镇****园区(工业园)5号区块
3. 建设单位:****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省****公司
5. 项目概况:本项目用地面积8052.77m2,建筑面积320.22m2,土建内容包括门卫、消防泵站及消防水池、MB槽车停车区、乙类罐区、设备堆场等,产品方案为年分销液氧4500吨,液氮6000吨,液氩6000吨,液体二氧化碳3000吨
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厂区配套的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处理厂(近期排入****处理厂,****处理厂)深度处理。项****处理厂的冲击负荷很小,****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该废水污染治理措施从环保角度来说是可行的。
(2)废气
本项目运营过程不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和其他废气;备用柴油发电机启动时,其产生燃料废气通过专用排气烟道排放,排放废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很低,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小。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4)固体废物
项目固体废物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 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 ****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环境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6年7月6日—2026年7月10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9731。
项目二
1.项目名称:**万****公司年产改性EVA发泡材料5000吨、改性EVA塑料胶粒1000吨项目
2.建设地点:**市内坑镇前洪村锦安路1-2号
3.建设单位:**万****公司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市****公司
5.项目概况:**万****公司选址于**省**市**市内坑镇前洪村锦安路1-2号,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生产。生产厂房系租赁“****公司”已建的闲置厂房,租赁厂房建筑面积8244.18m2。项目总投资180万元,职工人数定员为120人(均不住厂),年工作时间300天,日均工作16小时,预计年产改性EVA发泡材料5000吨、改性EVA塑料胶粒1000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冷却水、蒸汽冷凝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拟依托出租方现有的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预处理后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及晋****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可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对晋****处理厂处理负荷影响不大。
(2)废气
配料在单独密闭配料室操作,配料粉尘大部分在车间内沉降,少量无组织排放。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TA002)”净化处理后于车间无组织排放。
密炼工序产生的粉尘和密炼、开炼、挤压出片、油压发泡成型、熔接、挤出造粒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统一收集至“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TA001)净化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排放口名称为:发泡材料、造粒废气排放口,编号为DA001;外排废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100mg/m3、颗粒物排放限值≤30mg/m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排气筒高度符合15m的最低要求,达标排放。
蒸汽发生器燃气废气集中收集后于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口名称为:燃气废气排放口,编号为DA002;外排废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排放标准”(燃气锅炉限值,颗粒物浓度≤20mg/m3,二氧化硫浓度≤50mg/m3,氮氧化物浓度≤200mg/m3,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1)。
(3)噪声
选购低噪声设备;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各生产设备在厂界噪声排放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达标排放,不影响周边声环境达功能区划要求。
(4)固废
项目固废经采取有效措施,不排放,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万****公司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环保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6年7月6日—2026年7月10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9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