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生态环境局关于G219龙州那花至宁明北山公路(凭祥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广西-崇左-龙州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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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标 题:****关于G219**那花至**北山公路(**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文字号:崇环审〔2026〕11号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22日
****关于G219**那花至**北山公路(**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26-06-22 18:00

广****发展中心:

你单位报来的《G219**那花至**北山公路(**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G219**那花至**北山公路(**段)(项目代码:****)位于**市**县、**市、**县境内,改扩建性质。项目路线设计起点位于****栏屯附近,连接规划中G219**那花至**北山公路(**段),路线整体走向自西往东,沿现有G219布设,止于**市与**县交界扣山屯附近,与G219**北山至爱店旺英公路相接。路线途经**县楞鸦屯,**市浦责、浦隆、匠止、油隘、板旺、下黎、剥皮,路线全长58.84千米,其中旧路提升段长10.236千米,完全利用段长5.544千米,改扩建段长34.31千米,**路段长8.753千米。

项目采用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为40千米/时,路基宽8.5米,沥青混凝土路面。全线共设置桥梁1070米/14座,其中大桥444/2座,中桥626/12座;涵洞126道;无隧道工程;****养护站合建1处,平面交叉26处,便民候车亭14处,不设服务区。

项目总占地面积152.3071公顷(不含旧路提升段及完全利用段占地),其中永久占地126.5071公顷,临时占地25.8公顷。工程挖方总量461.05万立方米,填方总量 254.55万立方米,无借方量,永久弃方206.50万立方米。全线设置临时工程含弃渣场5处,堆土场4处,施工营地4处,施工便道1.386千米,不设置专用取土场。项目需拆迁建筑物4524平方米,拆迁电力、电信设施数量65.4千米,其他设施钢架棚5417平方米,坟墓13座。项目总投资101407.5249万元,环保投资2107.75万元,占总投资的2.08%,建设工期24个月。

二、拟建公路沿途涉及的敏感目标

(一)(一)项目K0+000~K29+138路段穿越**风景名胜区29.51千米,其中穿越二级保护区3.05千米、三级保护区26.46千米。****林业局关于项目涉及**风景名胜区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审核意见的函(**函〔2025〕1589)同意路线选址。

(二)项目穿越平而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8.468千米(其中旧路改建段0.415千米,提升段4.49千米;**路段3.563千米),K10+170处那蒙中桥(桥长40米)跨越平而河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那蒙中桥不设水中桥墩。****政府复函同意路线穿越。

(三)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85公顷,项目已纳入2025年度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形。开工前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项目占用国家二级生态公益林14.3公顷,开工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林地手续。

(五)K6+500~K8+500右侧沿路紧邻左**流流域—高峰岭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评价范围涉及生态红线面积56.67公顷。

(六)项目占地范围分布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金毛狗。评价范围内分布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6种,**壮族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8种,**壮族自治区级野生重点保护动物23种;古树20株。评价区水域不涉及重要或保护鱼类的“三场”和洄游通道,无国家级及自治区级保护的水生生物。

三、项目为《国家公路网规划》(2022-2035年)《公路“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壮族自治区重点公路“十四五”规划调整项目库》中的规划项目。已取得广******厅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002025XS0033号)。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路线走向、环境保护措施及本批复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四、项目建设须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严格按用地红线控制施工用地,按照施工边界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施工范围。除不可避让在**风景名胜区设置1处弃渣场、1处施工营地外,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各种料场、预制场、弃渣场、拌合站等,**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设拌合站。

2.做好临时堆土场、弃渣场防护措施,修建临时截、排水系统,裸露边坡临时植草、覆盖等,施工结束后及时绿化或复耕。施工便道、施工营地使用完后及时场地整治复绿。优先使用对现有公路沿线分布的外来物种有较强抑制作用的本地作物作为绿化物种,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外来入侵物种进行工程绿化。施工过程中减少临时用地占地数量,降低外来物种入侵风险。

3.对项目占地范围涉及的保护植物采取就近移栽保护措施,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随意砍伐或挖掘,移栽措施需在项目清表前完成。对距离施工区较近的重点保护植物进行挂牌保护并设置围栏,运营期设置加强防撞护围栏进行保护;施工便道远离重点保护植物,临时占地不得设置于有保护植物的区域。

4.项目涵洞两端设计成缓坡状,便于动物的穿越,减缓公路对爬行动物造成的阻隔影响。加强施工管理,宣传教育,优化施工方案,尽量避免机械噪声对野生保护动物的惊扰,严禁随意砍伐林木或捕杀野生保护动物。

5.穿越**风景名胜区路段设置交通警示、减速禁鸣标志牌;加快施工进程,加强对沿线景观**环境的监督管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地表植被,加快景观环境建设,保持公路沿线绿化和周边景观相协调。

(二)落实以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1.项目桥梁不涉及水下桩基施工,合理安排施工期,缩短雨季施工时间,桥墩施工设置在枯水季节进行。施工场地采取封闭式管理,拌合站周边设置排水沟及沉砂池处理地表雨水径流后接入周边排水系统;拌合站生产废水经设置的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及场地洒水除尘。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采用罐车运至保护区外**化利用。项目废水严禁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2.穿越水源保护区路段设置径流收集系统和路面双排水系统,配套建设沉淀池及事故应急并联池,防范环境风险。施工作业避开雨天,及时清运废弃土石方,加强施工机械维护,避免跑、冒、滴油现象,桥梁桩基泥浆循环使用不外排,禁止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

3.运营期,****养护站废水经设置的处理能力为10吨/天的MBR系统处理后回用于场地绿化,不外排。站场内雨水经雨水收集池(40立方米)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内绿化。

(三)落实以下大气环境保护措施

1.加强施工期组织管理。合理设计材料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尽量远离居民。施工现场设置围挡,施工场地、施工便道及时洒水降尘;散料运输车辆、物料堆放加盖蓬布和物料加湿;建筑垃圾、弃渣场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运输车辆出口设置洗车平台清洗车辆,避免带泥上路,减少运输扬尘。

2.拌合站应设置在敏感点下风向300米范围外,并配备除尘、沥青烟气净化装置。混凝土拌合站投料口采用半封闭设计,料仓设钢结构顶棚及三面围挡,上方安装喷雾抑尘装置,搅拌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沥青拌合站拌合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沥青烟气经密闭管道引入沥青烟气处理系统(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限值要求。

(四)落实以下声环境保护措施

1.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采用低噪声机械,距离居民区较近路段禁止高噪声或强振动机械在午间(12:00—14:30)、夜间(22:00—06:00)施工作业。在敏感点附近施工应设置移动声屏障或隔声挡板,敏感点路段设禁鸣和限速标志。

2.对运营期中期预测超标的10处声环境敏感点,加强绿化降噪,采用更换双层隔声窗等降噪措施。

(五)落实以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送至附近城镇固定收集点集中处置;项目永久弃方及时运至弃渣场。沥青拌合站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收集废活性炭,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运营期公路沿线固体废弃物由养护工人进行收集,生活垃圾设带封盖垃圾桶收集,定****处理场处置。

(六)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要针对施工期和运营期道路运输存在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环境风险,结合沿线环境敏感点分布情况,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体系,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路面和桥面径流水收集、处理系统、加强型防撞护栏、警示标****储备库(点)。

(七)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使用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使用的,承担相应的环保法律责任。

六、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生态环境局、****环境局、****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由**市生态环境****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环境局、****环境局、****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我局。

八、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5年,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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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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