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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申请注销综合用房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湘林地许准〔2021〕2133号、湘林地许续〔2023〕43号)相关材料收悉。鉴于《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21〕2133号、湘林地许续〔2023〕43号)已失效,****决定决定终止项目建设。******局核实,该项目未在自然**部门办理农用地转建手续,****林业局核实,现场未动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之规定,按照你单位申请,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单位取得的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湘林地许准〔2021〕2133号、湘林地许续〔202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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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