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民警及市局警务辅助人员意外伤害等保险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6月3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标书代写
更正内容:(1)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项目服务需求及赔付保险金额基准修改如下:
| 保险项目 |
赔付保险金额基准 |
保险周期 |
保险要求 |
|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死亡(包括因公) |
10万元 |
一年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包括因公) |
| 团体人身意外伤残(包括因公) |
10万元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合同约定的残疾程度及赔付比例表,按残疾程度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包括因公) |
|
| 团体意外医疗保险(包括因公) |
5万元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进行治疗,每年最高给付医疗费用(无免赔额及免赔率);其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包括因公)住院进行治疗,每天额外补助的费用100元/天(单次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 |
|
| 意外骨折(包括因公) |
1万元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合同约定的骨折程度及给付比例表(见附件2),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包括因公) |
|
| 意外烧烫伤(包括因公) |
1万元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合同约定的烧烫伤程度及给付比例表(见附件3),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包括因公) |
|
| 团体重疾保障保险 |
4万元 |
****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 30 日后(连续投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导致并初次被确诊为本保单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保单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 附加疾病身故保险 |
2万元 |
****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因疾病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
| 住院医疗保险 |
1.6万元 |
被保险人住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针对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无免赔额及免赔率,不计算参保人员之前有无病史)。社保起付标准以下部分按100%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社保起付标准以上且属于基本医疗支付后剩余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自费药物和自费项目、特殊诊疗项目由个人承担的自负费用)按100%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地医保政策中明确的二十三种慢性病人员发生门诊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就医保报销剩余部分按100%赔付,纳入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额中赔付。意外伤害医疗和补充住院医疗不能重复赔付。 |
|
| **人员责任险 |
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5万、每次事故及累计救援费用责任限额10万每次事故及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10万 |
保险责任:1、**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机关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2、因自然灾害、第三方侵害、当事人自身原因等,导致发生损害事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已经履行相应职责或义务,行为并无不当,****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政府的行政决定书,****公司认可的调解书,**机关仍需对当事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具体以备案保险条款为准) |
(2)采购需求中“评标要求①投标文件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在保额和保险项目固定的情况下,投标人所报的赔付保险金投标比率最高者为中标人;”予以删除。标书代写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本更正公告为采购文件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标书代写
2.其他事项暂不作调整,请按采购文件执行。标书代写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省**市**区魏武大道686号
联系方式:0558-****0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希夷大道455****中心三楼
联系方式:0558-****66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工
电 话:0558-****660
2026年7月3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