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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69905X0 | 建设单位法人:胡志军 |
| 谢铭德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市**产业集群区宗汉街道**大道588号 |
| 年产1000万套高端电子元器件配件生产线技改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0-电子器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563-C3563-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市**产业集群区宗汉街道**大道588号 |
| 经度:121.203100 纬度: 30.233650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9-25 |
| 慈环建〔2024〕25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1-0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41.5 |
| 63.2 | 运营单位名称:**横河****公司 |
| 913********69905X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仁****公司 |
| ****0212MA281EUY04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公司 |
| ****0203MA2KNHG10B,****0282MA2AHKXH66 | 竣工时间:2025-06-0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4-2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2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net/view-****002-****051********4240 |
| 本项目位于**市**产业集群区宗汉街道**大道588号。主要生产设备为全自动钝化线2条、磁力振抛机4台、氮气气淬真空炉1台、油淬真空炉1台、箱式回火炉1台、高精密注塑机5台、自动打磨机4台、冲床4台等,钝化使用无铬钝化剂。 | 实际建设情况:批建一致 |
| 未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要生产设备为全自动钝化线2条、磁力振抛机4台、氮气气淬真空炉1台、油淬真空炉1台、箱式回火炉1台、高精密注塑机5台、自动打磨机4台、冲床4台等,钝化使用无铬钝化剂。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采取分阶段验收,验收一阶段主要生产设备为全自动钝化线1条、磁力振抛机2台、氮气气淬真空炉1台、油淬真空炉1台、箱式回火炉1台、高精密注塑机5台、自动打磨机4台、冲床4台等 |
| 受限于当前资金筹措能力以及市场需求,企业拟分期建设该项目。其余生产能力并未增大,污染物排放也未增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要生产工艺为:淬火、冲压、磁力振动抛光、钝化注塑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除了钝化线钝化线尺寸、容积和更换频次发生变化,其余工艺均为发生改变。 |
| 本次一阶段验收的钝化线尺寸、容积和更换频次较原环评审批发生变化。钝化槽的长、宽尺寸减小,但深度有所增加。这是由于在钝化工艺中,需先将铜件置入钝化网框(尺寸为500 mm × 400 mm × 150 mm),再将网框整体放入钝化槽中进行处理。为确保网框能够顺利放入,钝化槽的深度相应加深。每个钝化网框内装载的铜件数量与环评报告中的设定保持一致,因此钝化处理能力不会因槽体尺寸调整而增加。此外,废水更换频次依据铜件产品合格率确定,在当前设定频次下,铜件合格率可达到最优水平。变化后未导致以下所列情形出现:(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铜件磁力振动抛光废水和钝化废水经收****处理站处理后,50%回用于表面处理车间,其余部分排污市政污水管网,委****处理厂处理,排放执行《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260-2020)表1“**流域间接排放限值”,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要求,COD石油类、悬浮物、总锰等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总氨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生活污水和一般生产废水(热处理喷淋废水)经收集、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委****处理厂处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冲压油挥发废气、钝化废气达标排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注塑废气经收集后通过不低于15 米的排气简排放,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和表9限值,其中臭气浓度和无组织苯乙烯等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淬火废气、回火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 米的排气简排放,排放执行《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和表3限值,其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颗粒物同时满足《工业炉密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相关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 米的排气简排放,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和表2限值,其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级标准。厂区内V0Cs 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应落实环评报告提出消声、隔声、防振等措施,加强噪声管理,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厂界外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限值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磁针、废石英砂、废R0膜废填料、废过滤网、油雾净化器废油、一般污水处理污泥、重金属污泥、废油桶、废化学品包装桶、废液压油、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及排污权交易制度。本项目需进行排污权交易的总量为:化学需氧量0.051吨/年、氨氮0.004吨 /年。另外新增V0Cs0.099吨/年、颗粒物0.031吨/年。最终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77吨/年、氨0.004吨/年、二氧化硫 0.022吨/年、氮氧化物0.404吨/年、V0Cs9.906吨/年、颗粒物0.111吨/年。未完成排污权交易手续前,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实际建设情况:批建一致 |
| 未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你单位要对污水处理等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我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及安全管控台账资料,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在按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时,应当将环境治理设施一并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同时,加强对光亮剂、钝化剂、冲压油、液压油等原料的运输、装卸、贮存、使用等过程的管理,按环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与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相应规范建设事故应急池,避免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 实际建设情况:企业已按要加强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并建立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及安全管控台账资料。光亮剂、钝化剂、冲压油、液压油等原料的运输、装卸、贮存、使用等过程的管理已按按环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与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企业也设置事故应急池。 |
| 未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649 | 0.1275 | 0 | 0 | 0.065 | 0.065 | |
| 0 | 0.026 | 0.051 | 0 | 0 | 0.026 | 0.026 | |
| 0 | 0.002 | 0.004 | 0 | 0 | 0.002 | 0.002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085 | 0.031 | 0 | 0 | 0.009 | 0.009 | / |
| 0 | 1.489 | 2.581 | 0 | 0 | 1.489 | 1.489 | / |
| 1 | TW001****处理站 | 电镀水污染物间接排放要求(DB33/2260-2020)、电镀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 | 批建一致 | 手工监测 | |
| 2 | TW002****处理站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25) | 批建一致 | 手工监测 |
| 1 | TA001 淬火废气处理设施 |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批建一致 | 手工监测 | |
| 2 | TA002注塑废气处理设施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批建一致 | 手工监测 | |
| 3 | TA003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批建一致 | 手工监测 |
| 无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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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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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项目新增颗粒物、VOCs在区域内调剂削减替代,颗粒物、VOCs总量由企业****市政府储备量中获得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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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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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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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要求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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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