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开环固转〔2026〕77号关于中石化(天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江苏省进行利用的批复

审批
天津-天津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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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石化(天****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省进行利用的批复

中石化(天****公司:

你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上述材料中提出的包装、运输、处置方案、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生态环境厅《关于中石化(天****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苏环固函〔2026〕1645 号),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将加氢精制废催化剂HW50(251-016-50)300吨转移至****公司进行利用,该转移许可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转移,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移出人相关方责任及义务,认真落实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你公司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批复的数量和包装、运输方案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危险废物转移三日前,报告移出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时将转移运输路线和预期到达时****生态环境局,并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自觉接受沿途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监管。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相关管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废物在转移过程中的有关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采用与危险废物理化性质相匹配的包装,做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与相关接受、运输单位做好工作衔接,转移过程中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

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第二十六条相关要求,我局将该危险废物转移批准信息通报移出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移入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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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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