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续加大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深挖问题线索、从严从快查处,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增强招投标各方主体守法意识,现将3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投标人**某流体****公司和******公司围标串标案
(一)基本案情。**市某引黄县域小水网工程主要设备和重要材料采购3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该项目行****水利局收到投标人**某流体****公司和******公司机器硬件特征相同的问题线索。
(二)查处情况。经立案调查,****公司****公司完成投标文件编制,虽在不同地点上传,但经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数据比对,投标文件创建机器码、文件制作机器码等硬件信息高度一致,相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所列举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情形,构成相互串通投标。
(三)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水利局对**某流体****公司处以罚款2.75万元(中标金额7‰),对公司负责人处以0.19万元罚款(单位罚款7%);对******公司处以2.75万元罚款(中标金额7‰),对公司负责人处以0.19万元罚款(单位罚款7%)。以上罚款共计5.88万元。
案例2:****集团有限公司和太****公司串通投标案
(一)基本案情。**县某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施工1标段,****集团有限公司和太****公司电子投标文件雷同。
(二)查处情况。经立案调查,**县某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施工1标段,****集团有限公司和太****公司电子投标文件芯片批次号、硬盘序列号、网卡序列号三项数据一致,属于“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三)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水利局****公司处以罚款1.12万元(中标金额5‰),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0.056万元(单位罚款5%);对太****公司处以罚款1.12万元(中标金额5‰),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0.056万元(单位罚款5%)。以上罚款共计2.35万元。
案例3:山****公司出借资质案
(一)基本案情。在“**某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一标段”项目招标投标及建设过程中,山****公司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属于出借资质行为。
(二)查处情况。经立案调查,山****公司在该项目中未实际组织施工,而是以收取管理费方****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水务局对山****公司处3.93万元罚款(工程合同价款的2%),没收违法所得1.97万元,共计5.90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邵某某处0.20万元罚款(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罚没款共计6.10万元。
上述3起案例涉及串通投标、出借资质等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破坏了水利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招标投标制度的公信力。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严查处。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各方主体要从中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增强法治意识,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水利建设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