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告出炉
才发现打分、
资格审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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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政府采购实务
最慌的场景之一:
中标结果已经公告、流程眼看要收尾,结果突然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同时自查发现:
本次评标确实存在瑕疵。
很多经办人的第一反应都是:慌、不敢动、怕改错、不改更怕被追责。
到底能不能重新评审结果要不要作废项目要不要重招质疑怎么答复后续如何合规闭环
一、
这种情况的核心合规原则
中标公告发布后,并不代表评标工作“盖棺定论”。 在收到有效质疑、且查实评标存在瑕疵时,处理核心只有一句话: 先分类、再处置,严格区分“可重新评审瑕疵”和“不可重新评审瑕疵”,绝不随意改结果、不随意废标重招。 所有操作均严格依据三大核心法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二、关键红线:
只有这4种瑕疵,允许
很多人误区:只要评错了,就可以组织专家重评。
大错特错。
政府采购重新评审是法定限定场景,仅财政部87号令明确的4类情形,****委员会重新评审,其余所有评标瑕疵,一律不得通过重评纠正。
法定可重新评审的4类瑕疵:
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加减分、合计分统计失误)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超标准打分、擅自增减评分维度分值)
评标专家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客观分出现因人而异的随意打分)
评分畸高、****委员会认定(明显偏离合理区间的异常打分)
重点提醒:
主观打分倾向性、评审态度问题、程序瑕疵、资料审查疏漏等不属于以上4类的,严禁启动重新评审。
三、两大情形标准化处理流程
情形一:瑕疵属于
****委员会开展重新评审,严禁更换专家、严禁自行修正分数。
重评后分两种结果处置:
1、重新评审后,不改变原中标结果
完整留存复核记录、重评纪要,针对供应商质疑出具书面答复,清晰说明瑕疵问题、整改复核情况及不改变结果的合规依据,项目正常推进后续签约、履约流程。
2、重新评审后,改变原中标结果
仍有合格中标候选人的:从合格候选人中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无合格中标候选人的:终止本次采购,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全程留痕,书面报备本级财政监管部门
情形二:瑕疵
这类瑕疵不能启动重新评审,只看是否实质性影响中标结果。
1、瑕疵影响中标结果公平性、真实性
直接认定原中标结果无效,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条,终止本次采购项目,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同时做好书面说明与档案留存。
2、瑕疵轻微、不影响最终中标结果
无需改动采购结果,在质疑答复中详实说明瑕疵细节、风险研判及不影响结果的理由,正式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项目正常推进。
四、
质疑答复+合规闭环必备要点
处理这类问题,程序合规、时限合规、档案合规比结果更重要。
1、严守答复时限
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答复,不得超期、不得口头敷衍答复。
2、评审专家追责闭环
经查实评审专家存在不按标准评审、违规打分等问题,需如实上报财政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规作出警告、罚款、暂停或禁止评审等处置。
3、全套资料完整归档
必须完整留存全部资料,迎接后续抽查、审计、投诉核查:
供应商质疑函及附件材料
内部自查核实记录
重新评审纪要、复核记录表(如有)
书面质疑答复函及送达凭证
向财政部门报备材料(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