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批复 | 发文日期:2026-07-03 | |
| **县 | 文号:||
| 废止时间: | ||
| ****分局 | 成文日期:2026-07-03 | |
| 关于****家电与汽车塑料配件制品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舒环评〔2026〕18号
关于****家电与汽车塑料配件制品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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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家电与汽车塑料配件制品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批复意见
****家电与汽车塑料配件制品迁建****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该公司原项目****家电与汽车塑料配件制品项目已于2023年10月23日取得******分局审批意见(舒环评〔2023〕47号),项目年产100万件塑料配件生产能力。
现由于市场需求,本次迁建项目投资500万元,拟租赁****公司4号厂房,租赁面积约1620㎡,计划购置注塑机、粉碎机、冷却塔、压缩机等生产设备,建设12条注塑生产线,本次迁建项目工艺流程未发生变化:塑料粒子通过干燥、注塑、冷却脱模、检验,合格品包装入库,不合格品经过破碎、搅拌后回用于生产。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200万件家电与汽车塑料配件的生产能力。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环****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结合专家审查意见,从环境管理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须做到以下要求:
1、本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原《关于****家电与汽车塑料配件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舒环评〔2024〕47号)文件废止。本项目不收购、加工废旧塑料。
2、切实做好项目废气的有效收集和规范处置。注塑、冷却脱模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破碎粉尘经集气罩+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VOCs、甲苯、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 4812.6—2024)中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限值,乙苯、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和颗粒物、甲苯、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标准限值。
3、严格按照“雨污分流,一口对外”的标准要求,规范管网建设。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和冷却循环排水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处理厂接管要求后,****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4、规范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处置和管理;切实做好废包装袋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统一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日产日清。
5、切实做好注塑机、破碎机、搅拌机、空压机、风机等噪声源强的减振、降噪及其生产车间封闭,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6、切实做好安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严防污染事故的发生。
7、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分局批复的总量指标要求组织生产、治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总量排污。
三、环境管理要求
1.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含简化、登记),不得无证排污。项目竣工试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同步投入运转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 ****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皖环函〔2019〕805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 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管委会负责对该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县生态****执法大队、****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