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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环境局关于****宜**速公路第四合同段1#混凝土拌和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6〕64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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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来的《****宜**速公路第四合同段1#混凝土拌和站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于**,位于**县红渡镇贺西高速**枢纽互通右侧1.2公里处。代码为2605-451321-04-01-541697,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38′13.611″,北纬23°59′32.662″,占地面积12653平方米。项目主要建设2条混凝土生产线,计划年产混凝土20.5万立方米(每条生产线计划年产10.25万立方米)。主体工程及储运工程包括16个筒仓、1座搅拌楼、1个骨料堆场等,并配套办公生活楼、实验室等辅助工程。项目总投资4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6万元,环保投资占比32.0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项目建设用地为临时用地,在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气为筒仓呼吸粉尘、卸料粉尘、堆场扬尘、运转粉尘、皮带输送粉尘、搅拌粉尘、运输道路扬尘以及食堂油烟。筒仓配套脉冲布袋除尘器,粉料密闭管道进料,除尘效率不低于99.7%。定期清理更换滤袋,建立设备运维台账,故障时立即停止上料作业。骨料堆场实施全顶棚+三面硬质围挡+地面硬化,卸料、上料、转运点位持续洒水增湿降尘;皮带输送机全封闭,搅拌楼整体密闭,搅拌粉尘全部进入混凝土产品不外排。厂区道路、生产区全面硬化,安排专人定期清扫、洒水降尘,大风、重污染天气增加喷淋频次;车辆出入口设置洗车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运输车辆密闭加盖、场内减速慢行,严格控制堆场、运输、装卸环节扬尘,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相关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配备净化抽油烟机处理后由专用烟道引至食堂室外排放,确保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的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车辆冲洗废水、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统一收集至厂区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洒水降尘、场地清洗;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就近林地、旱地消纳施肥,严禁任何废水直排地表水体。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搅拌机、混凝土罐车、装载机、筒仓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密闭隔声等降噪措施,合理布设设备位置。厂区北侧紧邻高速执行4a类噪声标准,其余厂界执行2类标准。加强厂区管理,运输车辆场内减速、禁止鸣笛,生产作业严格按照规范管控作业时间。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1.一般固体废物。沉淀池沉渣、废弃混凝土试块定期清运外售建筑单位;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全部回用于生产原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乡镇环卫部门日产日清,台账记录转运去向。
2.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化建设危废暂存间,落实防风、防雨、防渗、分类存放要求。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废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分区存放,建立出入库台账,定期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严禁随意丢弃、混用、转移。
3.项目临时用地期满后,及时拆除临时建构筑物,按照临时用地协议及林业部门要求完成土地复垦、植被恢复工作。
(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并上墙。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生态环境局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生态环境局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