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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有关要求,现我局对****年产500吨异丁酰乙酸甲酯、1000吨对甲苯磺酰脲、500吨N-甲基甲磺酰胺、150吨对甲苯磺酰叠氮、年产200吨2-重氮乙酰乙酸对硝基苄酯项目(一期)已批准公告作出审批决定。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委员会(地址:**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服务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法院;****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地址:**市**区九州中路95号;**市任**洸府河路124号;**市高新区廖河路7号;**市**县湖凌一**首)提起行政诉讼。
| 文件名称 | 关于****年产500吨异丁酰乙酸甲酯、1000吨对甲苯磺酰脲、500吨N-甲基甲磺酰胺、150吨对甲苯磺酰叠氮、年产200吨2-重氮乙酰乙酸对硝基苄酯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文号 | 济环审〔2026〕45号 |
| 发文时间 | 2026年6月30日 |
| 备注 | 济环审〔2026〕45号 关于****年产500吨N-甲基甲磺酰胺、150吨对甲苯磺酰叠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