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和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进一步规范**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参照《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水国科〔2022〕122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行业“工程带科研,科研为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水国科〔2026〕10号)、《**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省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评价工作规程》(川科资〔202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科技指南类项目与工程科研类项目(以下统称项目)的申报、立项、执行、变更、验收、成果管理及监督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指南类项目,****水利厅****水利厅)发布的申报指南组织实施的水利科技项目。工程科研类项目,是指聚焦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期科技需求,依托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等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组织实施的水利科技项目。
第三条 项目应紧扣全省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符合全省水利科技创新发展方向,涵盖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
第四条 项目应遵循“坚持服务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应用为本,注重创新实效;坚持规范管理,恪守科研诚信”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和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形式审查、立项评审、执行管理、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等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指南类****水利厅。工程科研类项目的主管部门为省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遵循“谁审批、谁主管”原则,按照所依托水利工程的审批层级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国家审批的水利工程除外)。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做好成果产权管理,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承担单位监督和管理下,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指南类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工程科研类项目承担单位为依托水利工程项目的法人主体。
第七条 项目实施所需资金以项目承担单位多渠道筹集为主,积极落实“工程带科研”。水利厅建立多元化投入体系。资金来源包括争取科技项目补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水利工程科学研究试验费等。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项目立项按照“单位申报—形式审查—专家审查—公示立项—任务书签订”的流程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实行单位申报制,不接受个人申报。项目承担单位(牵头单位、**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水利科研能力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等;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信用良好;
(三)具有项目实施能力和基础,落实项目经费,能提供实施项目所必须的保障条件;
(四)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相应工作的能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原则上应为牵头单位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限申报1个项目。
第十条 鼓励多个单位联合开展科研攻关和技术研发。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明确一家单位作为牵头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其余为**单位,并签订项目**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在项目过程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水利厅围绕新阶段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结合全省有关水利发****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工程科研类项目由牵头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此类项目应通过科技需求论证,已编制项目计划,相关费用已按规定纳入工程设计概(估)算。
第十三条 牵头单位需填报项目建议书,并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工程科研类项目的实施周期原则上不应超过依托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次申报、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科研失信记录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主管部门将予以受理,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主要为技术评审。专家评审方式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等。评审内容包含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预期效果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方案等。
第十六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主管部门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立项。
第十七条 对予以立项的项目,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个月内,由主管部门与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执行与变更
第十八条 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统筹加强**单位管理,制定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为项目任务顺利完成提供保障和支撑。
第十九条 **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和调度工作,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任务。
第二十条 对执行期三年及以上且资金规模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的具体时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立项阶段予以明确。中期评估情况作为项目继续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牵头单位不得擅自降低、变更目标任务等内容。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延期项目按延期后的时间),确需变更以下事项的,按程序申请调整。
(一)变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由牵头单位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同意后调整。项目执行期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工程科研类项目的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依托水利工程项目的验收截止期限;
(二)变更项目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事项,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整,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牵头单位可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终止建议,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办理终止手续,不再进行项目验收。对于终止项目,主管部门将对项目立项予以撤销。
(一)因国家或我省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致使项目无法完成或无法实施的;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致使项目无法完成或无法实施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对项目予以撤销,不再组织项目验收。
(一)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任务书签订后6个月未启动或实际进度滞后计划进度超过6个月的;
(二)项目在申请延期1次后仍无法完成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的,主管部门通过调查核实或组织专家评估,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撤销项目结余资金根据资金来源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牵头单位须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涉及资金使用及管理事项,根据资金来源,执行其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项目涉及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严格遵守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规范实施。
第四章 验收及评价
第二十八条 牵头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组织完成项目验收评价准备,并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评价;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后1年内完成验收评价工作,并同步做好科技成果登记管理。提前完成任务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期过半,可申请项目验收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请验收评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文件;
(二)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验收评价报告;
(四)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支撑材料。如:与项目有关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项目产品销售发票清单等;
(五)财务相关资料。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项目经费每个科目最大两笔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需加盖财务专用章;
(六)有调整事项需提交调整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采取会议验收,必要时辅以现场查验等方式。验收内容包括审核项目验收相关总结报告和佐证材料,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共同组成。专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且总人数为单数,其中财务专家一般不少于1人。根据验收情况,专家组当场出具经全体专家签字确认的验收评价建议意见,并交予牵头单位。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包括通过和不通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验收不通过: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弄虚作假;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科研不端或失信行为;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首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直接认定验收不通过项目除外),在完成首次验收评价后,牵头单位可主动提出整改并申请进行二次验收(仅限1次)。牵头单位应于60日内(且该项目执行期满不超过1年)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材料报告,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二次验收,并做出验收评价结论。
第五章 成果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等,应标注项目立项编号,作为验收评价的确认依据。
第三十四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策等执行。
第三十五条 加强项目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省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单位等应当积极推动项目成果推广转化与示范应用,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三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不得与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评审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并在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保密等要求。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等项目参与主体,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加强项目成果跟踪评价。项目评价结果与推广目录评审、职称评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联动,并作为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各类科技奖励、人才称号等工作的参考。对于创新成效显著、应用推广潜力大的项目成果,经论证后纳入全省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目录。对于符合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体系条件的项目,水利厅将推荐其纳入省级科技计划进行统一管理。支持将技术先进、经济可行的项目成果及时转化为标准,推动其在水利工程中的应用,促进水利科技创新。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