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南白象单元07-D-08a地块(原南白象鞋革
工业区)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市**区南白象单元07-D-08a地块(原南白象鞋革工业区)位于**市**区南白象街道,北至104国道,南至山体,西至山体,**104国道中心坐标为东经120.674547°,北纬27.931235°,总占地面积20681m2。本地块历史上为南白象鞋革工业区,且早期存在1家电镀厂(**市丰盛五金电镀厂),目前地块土地所有权人/管理****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对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相关文件精神,保障地块开发后的人身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第七条第一项以及《****生态环境厅 ******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环发〔2024〕47号)》,地块为丙类地块,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收集地块现状和历史资料,对本项目地块土壤可能存在的污染进行了分析。调查地块70年代之前一直为农田,80年代~2025年11月,地块内为工业企业、商铺、****停车场;2025年12月~至今,地块为拆迁空地,北侧部分区域临时停车,临时堆放若干建筑砂石。地块内涉及行业类别包括: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皮鞋制造、服装加工、机械加工、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批发零售业等。地块历史及现状紧邻周边主要为道路、山体,周边地块涉及行业类别包括与本地块内相似,类型包含:皮鞋制造、机械加工、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塑料制品加工、石油及制品批发业等行业类别。根据本地块和周边地块用地历史及现状调查,本地块识别的特征因子包括pH值、汞、砷、六价铬、镉、铜、锌、镍、总铬、氰化物、氟化物、石油烃(C10~C40)、苯、甲苯、乙苯、二甲苯、邻苯二甲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本次调查共布设16个土壤点位,现场共采集78个土壤样品;共布设6口地下水监测井,共采集9个地下水样品,送往实验室检测分析。
土壤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57项土壤各检测指标中,未检出指标44项(小于本次检测检出限),可检出指标13项(pH、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锌、总铬、石油烃(C10-C40)、邻苯二甲酸二(2-二乙基己基)酯、氟化物),各检测指标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非敏感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44项地下水检测指标中,未检出指标15项,可检出指标29项(pH、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钠、亚硝酸盐、硝酸盐、氟化物、砷、镉、铅、镍、铬、石油烃(C10-C40)、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甲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石油烃(C10-C40)检出值符合《**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二类用地标准。
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的Ⅳ类水要求,其中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耗氧量、氨氮、钠达到V类水标准,其余检出指标均符合Ⅳ类水要求。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耗氧量、氨氮、钠属于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指标,本次调查上述指标可不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因地下水锰属毒理学指标,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对地下水中锰进行了健康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在不作为饮用水的情况下,本地块地下水锰危害商在可接受水平内。因此,在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不开发利用的前提下,上述超标指标对人体健康风险较小。
通过对**市**区南白象单元07-D-08a地块(原南白象鞋革工业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结果分析可知:对比《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 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的“非敏感用地筛选”值,**市**区南白象单元07-D-08a地块(原南白象鞋革工业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建设用地中第二类用地(非敏感用地)要求,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和《**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的要求。从环境可行性角度论证,本次调查范围内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符合其用地规划中作为工矿用地(10)的规划要求,可进行下一步的开发利用,无需开展详细调查等系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