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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区乡镇保洁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4月30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省**市**区鲁港街道印长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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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经调查,认定以下事实:中标企业的声明函真实有效,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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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7月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