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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行政审批决定书
**人防许决易建〔20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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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名称 | **** |
| 申请人 基本情况 | 单位地址 | ****开发区大将北路168号 |
| 项目地址 | ****开发区大将北路168号 | |
| 法定代表人 | 谭新乔 | |
| | 身份证号码 | 430************151 |
你(单位)于 2026年7月2日提出的年产3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二期)请求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并按相关政策免建免征备案的申请收悉。经核实该项目为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政府令第29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决定同意贵单位提交的年产3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二期)按政策要求免建免征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或者上级国防动员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公室
2026年7月6日
备注:本决一式两份,****机关和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