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进度与投资控制在预定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工程、田间道路、输配电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及其他配套工程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及合同管理的全部监督活动。
第二章 监理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具备农林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进场时需向项目法人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监理人员简历、资格证书等书面证明。
第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
监****监理部,按照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拟投入人员和仪器设备,以正****农业农村局及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1名)、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若干名)组成,其人员配置应与所监理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标书代写
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监理单位需提前7个工作日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佐证资料,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更换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条件。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水利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在其注册监理单位从事注册专业对应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执业活动。监理人员实行考勤制度,每月驻场天数不得少于22天。监理人员休假时,需安排好代行监理职责人员,****农业农村局及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局和属地乡、镇(街道)书面同意后方可离开。
第五条 监理人员职责
本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主持每周工地例会,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签发工程开工/复工令、工程款支付证书等重要文件。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审核进场材料、设备,组织工序验收,负责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及日常监理日志记录,对关键工序实施全过程旁站;参与项目变更审核。
监理员:****中专以上学历,且经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培训,持证上岗。在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第六条 监理例会制度
会议组织:项目监理部应每周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设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等相关方视需要参加。
会议内容:会议应检查上周工作落实情况,分析当前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及投资控制状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明确下周重点工作计划与要求。
会议纪要:会议应形成正式的《监理例会纪要》,****监理部负责整理,经与会各方主要代表会签后分发。会议决议事项应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作为后续工作检查与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 施工质量控制
第七条 事前控制
监理大纲、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范围、内容、目标、依据、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等,加强对工程建设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理。
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设计意图及质量标准,识别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风险源、风险点,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作措施。
第八条 过程控制(核心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通过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和见证取样检测等方式开展监理工作,如实填写监理工作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监理工作应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相结合的方式:
关键工序旁站:对混凝土浇筑、管道接口、道路基层压实、高、低压线路及机电设备安装等关键工序实施全过程旁站。
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隐蔽前,监理必须先现场确认后,报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四方验收,签名确认后方可隐蔽。严禁未经验收进行下道工序。
材料见证取样:对水泥、钢筋、管材、砂石及涵管等主要材料,按照相关施工规范实行见证取样送检,不合格材料严禁进场。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单位和施工自检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设备质量。
举牌验收制度:对**埂、机耕桥、涵闸、渡槽、引水陂坝、电灌站水工建筑物等关键部位,实行现场举牌签名验收,同时永久性保存影像资料。
第九条 质量问题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对严重质量问题或者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同时报告项目法人。
对于《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所提及的问题,施工单位应按通知要求上报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工作完成后及时报告业主、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组织复核无误后方可销号。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问题,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进行报告。
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确保闭环。
第四章 进度与投资控制
第十条 进度控制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其严格按进度组织实施。
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总进度计划及月/周计划。
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赶工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投资控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的资金使用计划,复核并签认工程量,签发工程款支付凭证。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工程量计量:坚持按实计量、据实支付原则,对不合格工程不予计量。
变更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所有变更需经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批准,按规定需报上级部门确认的,获得确认后方可实施。未经有效审批的变更,一律不予计量支付。
第五章 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旁站、巡视并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排查深基坑、临时用电、机械作业等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文明施工
督促施工单位保持施工现场整洁,道路硬化,减少扬尘污染。
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章 合同与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
监理应依据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监督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争议。
第十五条 资料管理
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规范,与工程进度同步。
主要资料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日志、旁站记录、检验批验收记录、会议纪要、各类通知单及验收报告。
项目竣工时,监理单位必须向项目法人移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第七章 奖惩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与绩效
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办)每月对监理人员的出勤、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农业农村局。监理合同总价的30%将作为绩效资金。绩效资金的支付,将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结果及项目整体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后结算。
第十七条 奖励
监理工作成效显著,获得上级表彰或有效规避重**全生产事故的,每次奖励5000-10000元,或在最终绩效评定中予以额外加分。
第十八条 处罚
监理单位及人员发生以下情形,将予以相应处罚或处理:
针对个人出勤的处罚:
(1)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无故旷工(未按规定请假且无正当理由缺勤),每次分别处以500元、300元、200元罚款。连续旷工3次或累计旷工5次以上的,项目法人可书面要求监理单位更换该人员。
针对个人履职缺位的处罚:
(2)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工序)验收,责任专业监理工程师无故缺席,每次处以2000元罚款。总监理工程师无故缺席重要分部工程或阶段验收,每次处以5000元罚款。
(3)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等重要监理文件,每项处以2000元罚款。
针对工作质量问题的处罚:
(4)一般质量问题:因监理巡视、旁站、验收不到位,导致工序或检验批质量不合格需返工的,每发生一起,处以1000-5000元罚款。
(5)安全生产与资料问题:对现场已发现的明显安全隐患未及时发出书面指令督促整改的,或平行检测、见证取样等关键监理资料缺失、造假的,每项(次)处以3000元罚款。
针对监理单位的合同处罚:
(6)重大失职:因监理单位主要责任(如对严重违反强制性条文未制止、对不合格材料或工程予以签认、提供虚假监理报告等)导致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扣减当期全部绩效资金,并全市通报。
(7)严重责任事故:因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对重大隐患知情不报、弄虚作假的,扣除全部监理绩效资金,并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列入诚信管理体系,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有关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现行规范、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