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27148XC/202601-00014 | 信息分类:节能审查 | |
| **** | 生成日期:2026-01-09 | |
| ,, | 有效性:有效 |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 关于罗河矿选磷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失效时间:暂无 | |
庐发项〔2026〕2号
关于罗河矿选磷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政府:
你单位《关于**马钢****公司“选磷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审查的报告》(罗政〔2025〕88号)及相关附件收悉。****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马钢****公司选磷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报告〉的评估报告》(THAH-GZ2025-146)及专家组意见。经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马钢****公司选磷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
二、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当量值2489.17吨标准煤,等价值5861.59吨标准煤。其中年消费电2025.36万千瓦时,消耗耗能工质新鲜水7.30万吨,碳排放总量13735.99tCO2。通过采取相关节能措施后,年节约能源消费当量值为30.32吨标准煤,等价值为71.40吨标准煤,减少碳排放量167.31tCO2。
三、建设单位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项目设计阶段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节能措施。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在设备采购过程中,应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落实节能管理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
四、请你公司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事项。
五、本节能审查只负责对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效水平及节能管理措施提出意见。本审查意见不作为项目前置条件,相关备案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等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七、我委将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省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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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