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27148XC/202305-00071 | 信息分类:节能审查 | |
| **** | 生成日期:2023-05-31 | |
| ,, | 有效性:有效 |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 关于冶父山镇余**畔三期安置房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失效时间:暂无 | |
庐发项〔2023〕207号
关于冶父山镇余**畔三期安置房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县****公司:
你公司《关于**县冶父山镇余**畔三期安置房项目节能审查的报告》(庐城投〔2023〕12号)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市工程****公司出具的《关于〈冶父山镇余**畔三期安置房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合工咨〔2023〕111号)及专家组意见。经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冶父山镇余**畔三期安置房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
二、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当量值1042.37吨标准煤,等价值2267.27吨标准煤。其中,年耗电721.38万千瓦时、年消耗天然气12.83万立方米。通过采取相关节能措施后,年节约当量值为55.61吨标准煤,等价值为69.37吨标准煤,其中年节约用电量约8.10万千瓦时,年节约天然气约3.76万立方米。
三、建设单位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项目设计阶段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节能措施。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在设备采购过程中,应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落实节能管理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
四、请你公司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事项。
五、本节能审查只负责对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效水平及节能管理措施提出意见。本审查意见不作为项目前置条件,相关备案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等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
六、我委将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和省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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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