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展腾环保包装生产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 ||
| 展腾环保包装生产建设项目勘察设计 | ||
| A01-124********9028823-****0623-007803-1 | ||
| 其他 |
问题编号****: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作为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我方已仔细阅读了《展腾环保包装生产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及答疑回复(含所有附件及补充材料)。针对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的关键信息,特向贵方提出以下询问,恳请予以答复澄清: 质疑事项一:关于(澄清公告)展腾环保包装生产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答疑回复(二)合同业绩证明材料印章要求:招标文件P55评标办法前附表3第2点:合同文本应含:项目名称,甲、乙方单位名称,勘察(设计)设计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甲、乙方单位签约人签名及单位公章等内容。否则,不予认可该项目业绩。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请投标人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委员会评审意见为准。 质疑理由:招标文件仅认可加盖“单位公章“及签约人签名的合同业绩,而排除了加盖“合同专用章“、签约人盖章的合同业绩,该要求不合理,理由如下: 1. 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专用章是企业专门用于签订合同的印章,与单位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能代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加盖合同专用章、签约人盖章的合同同样是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2. 行业惯例: 在工程建设行业,合同专用章及签约人盖章广泛用于各类工程合同的签订,已形成普遍认可的行业惯例。大量真实有效的业绩合同均采用合同专用章签订,而非单位公章。 3. 真实性判断标准: 判断合同业绩的真实性,关键在于合同是否由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印章是否真实有效、合同内容是否完整,而非印章的具体类型。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经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的合同,其真实性与加盖单位公章的合同并无差异。 4. 公平性原则: 招标文件仅认可单位公章、签约人签名的形式要求,限制了潜在投标人提供真实有效业绩的途径,可能导致部分投标人因使用合同专用章、签约人盖章签订合同而被不公平地排除在外,违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 质疑事项二:关于项目总负责人设计类似业绩认定标准: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设计负责人“岗位职责,与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设计人项目负责人“或“设计合同的项目负责人“语义一致,均指负责项目设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承担项目设计的统筹、协调、技术把关等职责。 质疑理由: 1. 语义一致性: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设计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设计负责人“在语义上完全一致,均指向同一岗位角色,即项目设计工作的总负责人。 2. 岗位职责一致性: 无论合同中表述为“设计人项目负责人”还是“设计负责人”,其岗位职责均包括:主持项目设计工作、制定设计方案、协调设计团队、对设计成果质量负责等,与招标文件中对“设计负责人“的职责要求完全相符。 3. 实质重于形式:判断是否符合“设计负责人“要求,应关注其实际承担的岗位职责,而非合同中的具体表述名称。只要合同中明确约定该人员为项目设计工作的总负责人,即应认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请求事项: 1. 恳请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澄清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关于合同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认可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合同专用章并经签约人签名或盖章的合同业绩为有效业绩证明文件; 2. 恳请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明确: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设计人项目负责人“或“设计合同的项目负责人“,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设计负责人“语义一致,应予以认可。 以上质疑,请贵单位予以澄清答复。标书代写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请投标人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委员会评审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