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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 发文时间 | 2026-07-06 |
| 发布机构 | ****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县丁塘镇生态修复项目(一期)临洪泉沟建设方案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查审批的函》和《**县丁塘镇生态修复项目(一期)临洪泉沟建设方案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你单位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复审后出具了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出具**县丁塘镇生态修复项目(一期)临洪泉沟建设方案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该建设项目应在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需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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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