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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市****公司向我局申请办理**市曹村镇公园路、新东路道路工程(一期)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经审查,该手续已办结,现依照《**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予以公布。
权利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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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6日
**市曹村镇公园路、新东路道路工程(一期)-总平.pdf
**市曹村镇公园路、新东路道路工程(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