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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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黄山-休宁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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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国土**、能源,公民,其他,DOC
****2026-07-06
有效
无文号
有效
****权责清单(其他权力-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6-07-06 17:10
****权责清单(2025年版)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是否政务服务事项 备注
1 其他权力 矿业权登记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24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
矿业权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矿业权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主管部门制定。
2 其他权力 矿产**储量评审备案 1.《中华人民**国矿产**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国家建立矿产**储量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矿业权人查明可供开采的矿产**或者发现矿产**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矿产**储量报****人民政府自然**主管部门。矿业权人应当对矿产**储量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省矿产**储量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十条:矿产**储量评审机构应当在矿产**储量评审结束后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将矿产**储量评审意见书报自然**主管部门备案:(一)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储量为中型及以上规模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备案;**储量为小型及以下规模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备案;(二)前项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为小矿及以下规模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备案;(三)国家及省财政投资勘查的和国家规定的特定矿种的矿产**储量,以及除由国务院自然**主管部门备案以外的其他矿产**储量,****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备案。
3.《自然**部关于深化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九、强化矿产**储量评审备案。自然**主管部门落实矿产**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依申请对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矿产**储量进行评审备案,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矿产**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事由进行评审备案。自然**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除外。持续推进矿产**储量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矿业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
4.《******厅关于深化矿产**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2号)规定:(二十三)完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按照出让登记权限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厅负责评审备案,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除外。持续推进矿产**储量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矿业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闭坑地质报告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其他权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4.《**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5月27日**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土地的,报设区的市、****政府批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核发规划用地批准证书:
……
(二)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人民政府批准后,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5.《划拨用地目录》(2025年6月13日自然**部令第16号修改):二、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本目录,确需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单位提出或者同意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提供。

4 其他权力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1.《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条:下列损毁土地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一)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
(二)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第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者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政府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有批准权的国土**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27日国土**部第56号令公布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自然**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自然**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自然**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
第十二条: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自然**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
5 其他权力 闲置土地认定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机关批准,****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四条:市、县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6 其他权力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 1.《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政府审批。****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2.《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管理部****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7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验线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建设工程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经过建设工****机关组织验线。
8 其他权力 对个人或社会投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的审查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明确复垦项目的位置、面积、目标任务、工程规划设计、实施进度及完成期限等。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并报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2.《****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下放至设区的市国土**主管部门。
9 其他权力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五条:****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核实。****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3.《自然**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 号)。
10 其他权力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1.《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同意,****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5月27日**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条:****政府自然**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乡镇设立自然**管理机构,承担相应区域土地的管理工作。
11 其他权力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1.《**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人民政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2. 《**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八条:修复工程竣工后20个工作日内,县级自然**主管部门**相关部门依据项目工程设计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县级自然**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决算审计。
完成决算审计20个工作日内,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项目由县级自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厅****财政厅组织竣工验收;市级财政补助项目由县级自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自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财政补助项目验收评分标准表见附件4);市场化项目由县级自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自然**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含**利******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按要求提交验收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县级自然**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验收资料归档工作。
3.《**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矿山企业保护与修复任务完成后,县级自然**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标准(试行)和《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等,组织专家对治理修复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矿山闭坑时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验收,由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主管部门组织全面验收。
12 其他权力 矿产**统计 《矿产**统计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统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统计,****政府自然**主管部门对矿产**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九条:上级自然**主管部门负责对下一级自然**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和采矿权人直接报送的矿产**统计基础表进行审查、现场抽查和汇总分析。省级自然**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查确定的统计资料上报自然**部。
第十条:县级自然**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一)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矿产**统计基础表的组织填报、数据审查、录入、现场抽查;(二)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矿产**储量变化情况的统计;(三)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开发利用情况的统计;(四)向上一级自然**主管部门报送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统计资料。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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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