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考试院中考招生管理系统技术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4-1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省****开发区关东街道珞喻东路 14****花园B3栋2单元05层502室
被投诉人 1 :****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星城路39****酒店5楼
被投诉人 2 :****考试院
地址:****市**区华侨大道505号
相关供应商 1 :****
地址:**市新际路10号**东盟企业总部港一期A组 团A4栋102号房
相关供应商 2 :****公司
地址:**市**区金茂西一街5号512房
相关供应商 3 :**宗天****公司
地址:**省******办事处关兴路217
当事人:梁勋亮
地址:**省****开发区关东街道珞喻东路 14****花园B3栋2单元05层502室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答复未尽核查义务——仅调取MAC地址等四项信息进行形式审查,未对质疑函中提出的其他供应商在**范围10个项目中同时投标且中标人均为****的行为模式作出任何实质回应,未对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性对比,质疑答复事实依据严重不足。
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使用个人手机接听通话,质疑答复以“不在评标区”为由回避违规本质,评审保密性遭到破坏。
投诉事项3:评审因素未量化,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质疑答复避重就轻,未正面回应核心违法问题。
投诉事项4: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货物类声明函,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称“未涉及货物立场自相矛盾,且对“四家供应商全部为本国产品”的认定超越职权。”,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质疑答复、成交结果公告三个环节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3。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认定该项目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鉴于该瑕疵未影响本次采购结果,采购活动继续开展。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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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