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
| **编号 | 交易方式 | 当前状态 | 报价开始时间 | 报价结束时间 |
| **** | 煤炭密封竞价采购 | 交易中 | 2026-07-07 09:30:00 | 2026-07-07 10:00:00 |
| 产品名称(别名) | 其他产品参数 | 交易数量(吨) | 起拍价(元/吨) | 拦标价(元/吨) | ||||||||||
| **神贸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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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00 |
| 交割地 | 交割方式 | 运输方式 | ||
| 店塔电厂指定煤场 | 到厂交货 | 汽运 |
| 最小交易量(吨) | 最大交易量(吨) | 交易保证金类型 | 交易保证金金额(元/吨) |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 15000.00 | 15000.00 | 按元/吨支付 | 30.00 | 2026-07-07 09:29:30 |
| 交货起止时间 | 货款支付比例 | 合同供方 | 其他信息* | |
| 2026-07-07 ~ 2026-07-20 | 全额支付 | **** |
交易公告
说明条款
1、质量调整价 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硫分、全水指标质量调价之和,以甲方下游用户当日检验结果作为调价依据,按日计算;除本第4.3条约定之外,其它质量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质量调整价的定义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其中,各指标质量调价按如下方式计算: 2、 发热量调价 (1)以合同约定品种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基准发热量”,以到厂检验结果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结算发热量”。发热量调价中单卡热值金额小数点后保留四位,四舍五入。发热量调价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2)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 (3)-2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2。 (4)-4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2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3。 (5)-6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4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基准发热量×(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5。 (6)-8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6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80%)。 (7)-1000Kcal/kg≤(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800Kcal/kg,发热量调价=合同基准价格×(-90%)。 (8)(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1000Kcal/kg,当日结算价格为0元/吨。 3、 硫分(收到基)调价 (1)以到厂检验结果的硫分(收到基)为“结算硫分”,硫分(收到基)调价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2)结算硫分<0.5%,不进行硫分调价。 (3)0.5%≤结算硫分<0.6%,硫分调价=合同基准价格×(-1%)。 (4)0.6%≤结算硫分<0.7%,硫分调价=合同基准价格×(-3%)。 (5)0.7%≤结算硫分<0.8%,硫分调价=合同基准价格×(-5%)。 (6)结算硫分≥0.8%时,硫分调价=合同基准价格×(-20%)。 4、 全水调价 (1)以到厂检验结果的的全水为“结算全水”,全水调价最终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2)结算全水<16%,不进行全水调价。 (3)16%≤结算全水<17%,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2%)。 (4)17%≤结算全水<18%,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3%)。 (5)18%≤结算全水<19%,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5%)。 (6)19%≤结算全水<20%,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10%)。 (7)20%≤结算全水<25%,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20%)。 (8)结算全水≥25%,全水调价=合同基准价格×(-50%)。 5、煤炭抽样及其检验结果的使用 在卸煤过程中,甲方下游用户随时对乙方到厂煤炭进行煤质抽查取样,抽样可以是任意一车、任何部位。抽查取样时采取6点取样法,抽查取样时须乙方及甲方下游用户在场,在全程录像的情况下共同见证现场抽查取样,抽查取样完成后参与抽查取样人员在确认书签字确认。如乙方未按规定时间(30分钟内)到厂配合抽样或到厂抽样后未签字,则以甲方下游用户抽样视频为证(包含抽样车辆、司机视频),视为乙方认可甲方下游用户的抽样结果。 单车煤炭抽样检验结果的使用: (1)实际到厂单车煤炭抽样检验结果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煤炭抽样检验发热量”,实际到厂煤炭机采检验结果(机械采样不可用时采用人工采样)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煤炭机采检验发热量”。 (2)煤炭抽样检验发热量高于煤炭机采检验发热量的,以煤炭机采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3)当日煤炭机采检验发热量-当日煤炭抽样检验发热量>100Kcal/kg,以煤炭抽样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4)当日煤炭机采检验发热量-当日煤炭抽样检验发热量≤100Kcal/kg,以煤炭机采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5)如当日进行多次抽样,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较低者作为当日煤炭抽样检验发热量。 6、(结算发热量-基准发热量)<-1000Kcal/kg,判定为不合格,自结果公布次日起终止供应。由此导致的合同兑现率考核根据本合同第7.3条确定的执行。 7、数量确认与质量确认 数质量计量单位标准 (1) 数量计量单位标准: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2) 质量计量单位标准: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 收到基全硫,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收到基灰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全水,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8、数量确认 (1) 数量结算依据: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甲方下游用户入厂过磅计量结果作为数量结算依据。 (2) 双方约定以甲方下游用户当日00:00(不含)到当日24:00入厂过磅计量结果为一个周期的日统计数据。 (3) 数量偏差/异议的处理:双方确认对根据第5.2.1条确定的数量结果无异议,不设置数量异议及复检机制。 9、质量确认 () 质量结算依据:甲、乙双方对煤炭质量进行实时监控。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甲方下游用户入厂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10、 质量偏差/异议的处理: (1)质量异议提出的条件:如任何一方对煤质检验结果存有异议,可在收到煤质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对煤质检验结果无异议。 (2)质量复检安排: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的,双方可将甲方下游用户留存的有异议批次的备查样送至双方认可的具有国家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复检,复检费由乙方支付。 (3)复检结果及结算依据调整:当根据第5.3.1条进行的煤质检验结果与复检结果存在偏差,且偏差超出允许偏差范围时,以复检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当根据第5.3.1条进行的煤质检验结果与复检结果存在偏差,且偏差在允许偏差范围之内时,以第5.3.1条进行的煤质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允许偏差范围:0Kcal/kg≤低位发热量差值的绝对值≤72Kcal/kg。 (4)复检时全水采用甲方下游用户检验结果进行计算。 11、 甲方下游用户负责颗粒度验收工作,若小于1mm颗粒度的煤炭数量占抽样数量20%以上,甲方或甲方下游用户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所产生的运输、筛分等全部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