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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项目代码 | **** | |||||||||||||||||||||||||||||
| 投资项目名称 | **市**区螺涌村、松南村、**村**村改造项目燃气厂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项目 | |||||||||||||||||||||||||||||
| 招标项目名称 | **市**区螺涌村、松南村、**村**村改造项目燃气厂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 | |||||||||||||||||||||||||||||
| 标段(包)名称 | **市**区螺涌村、松南村、**村**村改造项目燃气厂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 | |||||||||||||||||||||||||||||
| 公示名称 | **市**区螺涌村、松南村、**村**村改造项目燃气厂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 |||||||||||||||||||||||||||||
| 开标日期 | 2026-07-06 09:30:00 | |||||||||||||||||||||||||||||
| 评标情况 |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一致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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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914********465527P | ****5362.80元 | 污染修复施工中的各项工作,配合效果评估单位通过生态主管部门验收。 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场地交通、工作噪音、大气污染、地下废水、生产废水以及生态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在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及产生二次污染。 3.配合效果评估单位完成本项目从**省污染地块名录中移除工作。影响或二次污染,投标人须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及法律后果。 | 130日历天,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签发开工令为准。本项目地块从**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移除时间不得迟于2026年12月14日。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徐谦 | 一级注册建造师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
| 2 | 广****公司 | 914********499163N | ****6284.20元 | 污染修复施工中的各项工作,配合效果评估单位通过生态主管部门验收。 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场地交通、工作噪音、大气污染、地下废水、生产废水以及生态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在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及产生二次污染。 3.配合效果评估单位完成本项目从**省污染地块名录中移除工作。影响或二次污染,投标人须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及法律后果。 | 130日历天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邱师亮 | 一级注册建造师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
| 3 | 中科****公司 | ****1400MA3N6UY8X2 | ****3886.53元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甘** | 一级注册建造师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
| 4 | (主)**珠江****公司;(****研究院****公司 | ****0101MA9ULB7Q24 | ****5493.58元 | 污染修复施工中的各项工作,配合效果评估单位通过生态主管部门验收。 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场地交通、工作噪音、大气污染、地下废水、生产废水以及生态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在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及产生二次污染。 3.配合效果评估单位完成本项目从**省污染地块名录中移除工作。影响或二次污染,投标人须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及法律后果。 | 130个日历天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胡涛 | 一级注册建造师 | 详见投标文件公开 | ||||||||||||||||||||
| 异议受理部门 | **** | 联系地址 | **市**区松洲街同康路323号2楼202房 |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林工、李工 | 联系电话 | 020-****0388-8059 |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 | 联系电话 | 020-****0388-8059 | |||||||||||||||||||||||||||
| 联系地址 | **市**区松洲街同康路323号2楼202房 |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6-07-07 00:00:00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6-07-10 00:00:00 |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 说明: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