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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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流长镇前奔村宜居农房建设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县流长镇前奔村宜居农房建设项目(二次)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县流长镇前奔村宜居农房建设项目(二次)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牛场布依族乡牛场村三组32号1-3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中第二章第二节商务要求(四)付款方式:“项目完工经县级****财政局或第三方审核单位进行结算审核,待结算审核结果出具后,根据财政局结算审核备案后的金额,由采购人根据结算审核结果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97%给成交供应商,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如质保期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方维修和更换,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质保期后无质量隐患,在质量保证期限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拨付给成交供应商”条款,该付款方式设置 “****财政局 / 第三方审核、财政备案完成才支付 97% 工程款”,且未约定施工期间进度款支付节点,该付款条件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强制性规定,属于不合理、违法限制供应商回款权利的不公平条款,请求修改。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1. 本项目为专门针****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我方作为潜在中小企业供应商,参与本项目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工程建设,资金周转对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至关重要。 2.采购文件仅约定全部完工、县级验收合格后,再经第三方审核、财政局备案完成,才启动30个工作日付款,验收交付至实际付款时间不受60日法定上限约束,人为增设财政审核备案作为付款前置门槛。 3.实际项目施工中,项目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审核均需一定周期,通常远超60日,该条款变相**了付款期限,导致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资金长期被占用,大幅增加了供应商的资金成本和经营风险,****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的立法初衷。 4.条款未设置任何施工过程按月、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节点,全部工程款集中至完工审计后支付,迫使成交中小企业全额垫资施工。 5.在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前提下,强制以财政审核备案结果作为唯一结算付款依据,将采购人内部财政流程转嫁给供应商承担资金占用成本,变相拖延工程款支付。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1.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第七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本项目采购文件约定的付款条款,要求中小企业全程垫资且需等待结算审核后才支付全部款项,属于设置不合理付款条件,违反该条款规定。(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附件2) 2.《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采购文件约定的“竣工验收合格+提交结算审核报告后支付100%款项”,其实际付款期限远超60日的法定上限,违反该条款关于付款期限的强制性规定。(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附件3) 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采购文件未明确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的合理期限,且付款期限自提交结算审核报告后起算,变相**了付款周期,违反该条款规定。(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附件4) 4.《****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本项目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招标,却设置加重中小企业资金负担的付款条款,****政府采购的公**则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5.违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扶持中小企业的立法宗旨。 标书代写
请求:1. 依法撤销采购文件中第二章第二节商务要求(四)付款方式:“项目完工经县级****财政局或第三方审核单位进行结算审核,待结算审核结果出具后,根据财政局结算审核备案后的金额,由采购人根据结算审核结果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的97%给成交供应商,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如质保期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方维修和更换,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质保期后无质量隐患,在质量保证期限届满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拨付给成交供应商”条款; 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上述付款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款需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及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明确竣工验收、结算审核的合理期限,约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日的付款期限; 3. 就上述不合理条款的设置向我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将修订后的采购文件条款向所有潜在供应商进行公示; 4. 暂停本项目招标活动,待付款条款修订合规后再恢复采购流程。 标书代写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贵司就本项目提出的质疑已收悉。经研究,我单位结合贵司提交的合理质疑意见以及本项目采购实际需求,已对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二节商务要求第(四)项付款方式条款完成修订调整,修订内容将载入本项目最新采购文件。请贵司留意本项目后续发布的变更公告及答疑文件,请以最新发布的答疑文件正文为准。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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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_611650733_387367991.pdf下载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