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公司
所在地:**省**地区**市
债权金额:人民币10154.30万元
一、债权情况:
****(以下简称“我公司”)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进行处置,债权总额合计 10154.30万元 ,其中本金5600万元,利息4509.98万元,垫付费用44.32万元(利息计算至2026年5月20日,嗣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由******公司以其名下机器设备设定4000万元抵押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1600万元连带保证担保,由张传义、伏滨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债务企业位于**地区**市,债权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借款人 |
债权总额 |
其中:本金 |
贷款方式 |
担保人 |
诉讼执行情况 |
| ******公司 |
10154.30 |
5600 |
抵押+保证 |
抵押人:******公司 保证人:****公司、张传义、伏滨 |
全额诉讼判决确权,并已强制执行。 |
注:****法院或有权部门认定为准。
二、借款人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8日,住所地**县焦桥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97472T,法定代表人:张志勇,注册资本:1000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适用添加剂、玉米蛋白粉、玉米胚芽、玉米浆、麦芽糖;粮食收购等。近三年主营业务无重大变化,未经历改制或重组等。
三、保证人情况
****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4日,住所地**县长山镇东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328F,法定代表人:朱峰,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法兰、弯头、三通、锻压件、过滤器、阻火器、石油化工管道配件、非标准设备;购销钢材、五金等。近三年主营业务无重大变化,未经历改制或重组等。
自然人保证人:
保证人张传义,原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原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
保证人伏滨,原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股东。
四、抵押物情况
1、抵押物一:华义玉米以自有的四效蒸发器、离心机、蛋白粉管束干燥机等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2016年4月28****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被担保主债权数额1200万元。
2、抵押物二:华义玉米以自有的125m3SO2吸收罐、35m3淀粉乳罐、10m3干玉米输送水中转罐等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2016年5月27****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邹工商抵登字(2016)0227号;被担保主债权数额1100万元。
3、抵押物三:华义玉米以自有的不锈钢罐群、浸泡罐、钢板仓储设备等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2016年6月14****工商局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邹工商抵登字(2016)0249号;被担保主债权数额1700万元。
五、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审理,分别于2018年1月10日、2月23日作出生效胜诉判决,我分公司收购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四起案件处于终本执行状态,债权追偿时效无瑕疵。具体如下:
(一)(2017)鲁1626民初414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2018年2月23日,****法院作出(2017)鲁1626民初4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华义玉米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五日内偿还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以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9日至2017年4月28日按年利率6.09%计算,自2017年4月29日至实际给付日按年利率9.135%计算);(2)对华义玉米抵押的财产(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张传义、付滨对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8800元由三被告负担。
执行:2020年2月17日,****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鲁1626执338号,执行期间对被执行人****公司、张传义、付滨作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6月8日,法院终本执行。
(二)(2017)鲁1626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2018年2月23日,****法院作出(2017)鲁1626民初4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华义玉米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五日内偿还本金1100万元及利息(以1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7日至2017年5月20日按年利率6.09%计算,自2017年5月21日至实际给付日按年利率9.135%计算);(2)对华义玉米抵押的财产(详见邹工商抵登字(2016)022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张传义、付滨对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2800元由三被告负担;
执行:2020年2月17日,****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鲁1626执339号,执行期间对被执行人****公司、****公司、张传义、付滨作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6月5日,法院终本执行。
(三)(2017)鲁1626民初407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2018年1月10日,****法院作出(2017)鲁1626民初4079号判决:(1)华义玉米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五日内偿还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以17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4日至2017年6月13日按年利率6.09%计算,自2017年6月14日至实际给付日按年利率9.135%计算);(2)对华义玉米抵押的财产(详见邹工商抵登字(2016)0249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张传义、付滨对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8800元由三被告负担。
执行:2020年2月17日,****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鲁1626执340号,执行期间对被执行人****公司、张传义、付滨作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6月8日,法院终本执行。
(四)(2017)鲁1626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2018年2月23日,****法院作出(2017)鲁1626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1)华义玉米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五日内偿还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以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1月24日按年利率5.8725%计算,自2018年1月25日至实际给付日按年利率8.80875%计算);(2****集团有限公司、张传义、付滨对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2800元由三被告负担。
执行:2020年2月17日,****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鲁1626执337号,执行期间对被执行人****公司、****公司、张传义、付滨作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6月8日,法院终本执行。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次拟处置的债权已诉讼确权并执行,涉及的抵押物业经司法确权并已查封,抵押物维护良好处于在用状态。
处置方式:上述债权可以公开竞价、拍卖、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及所属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与参与不****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含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含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债务人及担保人委托的主体等;
(四)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以及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
(五)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六)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交易条件:一次性或分期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7月7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效。
**意向:****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欢迎符合上述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产权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本公告内容不构成要约缴请,****公司。企业资产情况仅供参考,以实际情况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联 系 人:陈经理、王经理
联系电话: 0531-****9757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郑经理
联系电话:0531-****9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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