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公室关于开展2026年民族贸易企业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我县民族贸易企业动态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企业申报
(一)企业申报条件
企业申报民族贸易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县登记注册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该法人企业主营业务(依据工商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必须是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或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
3.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副产品销售额占该法人企业全部销售额60%以上。
少数民族特需品指《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2024年版)》中所列商品。
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仅指日用百货(各种棉、麻、毛、丝、皮等天然纤维和人造纤维的纺织品、服装、鞋帽;各种皮革、橡胶和塑料制品;簿、册、纸张、笔等各种文教用品以及玩具、体育器材和工艺美术品;钟表、照相机、缝纫机、自行车、日用五金;各种家用电器,搪瓷、陶瓷、玻璃器皿、铝制品等)及日用杂品,农业生产资料(农膜、农药、农用化肥、农作物种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畜禽、牧草种子、食用菌菌种、兽药、农用大棚设备、小型农机含零配件及滴灌设施、水产苗种、渔药、渔机渔具等),药品、书籍。
(二)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民族贸**内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附件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征信报告。
5.企业2025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6.企业2025年度销售产品分类清单(附件2)。
7.经销商品展示室(陈列室、展示柜)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
8.企业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相关的图片(不低于五张)或音视频及其他相关资料。
9.2025年度企业第三方审计报告(内容需包含“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生产生活必需品以及收购、加工、销售民族地区农产品销售额占民族贸易企业全部销售额比例”),报告封面及正文每页提供真伪查验二维码。
二、存量民贸企业调整
(一)存量存续企业提交材料
1.2025年已确定的民贸企业,提交2025年度第三方审计报告,报告封面及正文每页提供真伪查验二维码。
2.《民族贸**内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
3.企业征信报告。
4.企业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相关的图片(不低于五张)或音视频及其他相关资料。
未提交上述资料的民贸企业视为不符合民贸企业条件企业,不再享受国家民贸民品企业生产贷款贴息政策。
(二)存量存续企业清退情形
2025年已认定的民贸企业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一律清退出民贸企业名录;自名录更新之日起,停止享受民贸贷款贴息政策。
1.企业迁出民族贸**、注销登记、吊销执照、停业停产、破产歇业,不再正常经营的。
2.年度民贸业务销售额占比低于60%,主营业务不再符合民贸企业认定范围的。
3.申报材料、经营台账、营收数据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规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
4.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5.长期不开展民贸相关业务、无民贸经营流水,不配合行业监管、年度核查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
6.企业经营范围、经营主体发生重大变更,不再符合民贸企业认定基本条件的。
7.其他不符合国家及省级民贸企业管理政策、不适宜继续纳入名录管理的情形。
(三)存量存续企业信息变更备案及重新认定
2025年度已确定的民贸企业发生信息变更分两类办理,对应报送材料要求如下:
1.基础信息变动,仅作备案、无需重新认定
仅变更法定代表人、县域内注册地址、股东、注册资本、联系方式等,企业经营主体、主营业务无实质变化。
报送材料:除提交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新版营业执照、企业变更情况说明外,仍需同步报送存量企业统一要求的第三方审计报告(报告封面及正文每页提供真伪查验二维码)和民族贸**内民族贸易企业基础档案、企业征信报告、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相关的图片(不低于五张)或音视频及其他相关资料。
2.重大事项变更,须参照新增企业标准重新认定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企业经营实质发生变动,需按新增民贸企业认定要求提交全套材料复核:
(1)企业全称更名。
(2)经营范围重大调整,民贸主营板块大幅增减。
(3)企业改制、合并、分立、主体转让。
报送材料:工商变更批复文件、新版营业执照,以及新增企业认定所需全部佐证资料。
本年度民贸企业名录印发后又有重大事项变更的企业,当年不予享受贴息政策,须次年重新认定后方可享受贴息政策。
三、注意事项
1.请符合条件、有申报意愿的企业于2026年7月31日前报送申报材料,逾期不受理。企业将申报资料送县民宗局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用蓝色封面装订合订本三份及PDF版扫描件资料上报****503-2办公室(**大道2号),联系人:向宏春,电话:****601。
2.各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虚假成份,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2025年发文确定的民贸企业和民贸企业信息变更企业,均需按照本通知提交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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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7日